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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妇幼保健院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时间: 2017-01-10 11:37 信息来源: 点击次数:
佛山市妇幼保健院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根据佛卫直党〔2016〕5号《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把抓早抓小、落到实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就建立完善抓早抓小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院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自觉将抓早抓小工作摆上党风廉政建设突出位置,形成抓早抓小的合力。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工作。院党办负责统筹安排院党委成员(领导班子成员)谈话进度,各科室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实现抓早抓小工作目标。 二、谈话主体和谈话对象 (一)谈话主体:院党委书记、分管领导、纪委书记、各党支部书记。 (二)谈话对象:全体党员干部。重点是新任职、即将退休或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和人、财、物权较集中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党员干部。对于问题反映较多、“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要重点约谈相关责任人,以问题整改倒逼责任落实。 三、谈话类型、内容和方式 谈话提醒是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和纪律审查工作中,对照《廉洁自律准则》的高线和《纪律处分条例》的底线,着重对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及生活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从关心、爱护、负责的角度出发,进行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式的谈话,提醒党员干部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廉政责任谈话 1、谈话对象。院班子成员以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人财物权较集中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 2、谈话内容。单位和个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党委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参加支部组织生活,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执行廉洁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开展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提出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 3、谈话方式。廉政责任谈话在党委领导下,按管理权限和层级责任进行咬耳扯袖式的谈话。廉政责任谈话由党办制定年度谈话计划,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集体座谈的方式进行。各科室参加谈话时,要有汇报材料。 (二)任职前廉政谈话 1、谈话对象。对新录用、新调入、提拔任用或转任岗位的干部,在任职前应当进行廉政谈话。 2、谈话内容。领导干部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带头执行廉政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提出要求;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提出要求。 3、谈话方式。谈话以咬耳扯袖形式进行,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任职廉政谈话由院党办会同监察室具体组织实施,由纪检书记进行谈话。 (三)询问核实谈话 1、谈话对象。通过群众信访、干部考察考核、勤廉公示、工作监督检查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有关情况或党员干部有关问题的单位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 2、谈话内容。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问题。要求被谈话对象做出实事求是的说明。 3、谈话方式。监察室可视情况向被询问单位或谈话对象发出《函询通知书》,被谈话对象必须如实回复。必要时,纪检书记可与有关人员进行咬耳扯袖式的谈话。 (四)警示提醒谈话 1、谈话对象。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工作中、队伍建设中存在重点问题的党员干部。 2、谈话内容。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尚未造成影响的,及时提醒其纠正,防止问题严重化;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查核不属实或基本不属实,但存在方式方法问题,对正常履职产生不良影响的,要求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精神状态、工作状态不佳的,督促其端正工作态度;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及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较高的,要求其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存在较轻微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问题的,提醒其加强思想作风建设。 3、谈话方式。由院领导、纪检书记进行红脸出汗式的谈话。 (五)问责戒勉谈话 1、谈话对象。通过信访、审计、干部考察等途径发现违反财经纪律但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的领导干部;对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轻微违纪或廉洁自律方面的党员干部;对不严格遵守党纪政纪或组织决定,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上级规定需要诫勉的其他情形。 2、谈话内容。指明通过各种途径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轻微违纪或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性质,强调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廉洁从政。要求党员干部加强思想政治学习,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遵纪守法。 3、谈话方式。谈话提醒采取个别进行的方式,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由监察室通知对其进行红脸出汗式的谈话,提出意见和要求,并要求整改、做出书面反馈。 (六)谈话登记。 谈话主体要填写《谈话提醒表》。诫勉谈话需要进行谈话记录。 围绕党员干部执行党纪党规情况,着重对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情况、重点工作推进情况、“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局领导班子成员、市直各卫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开展谈话提醒。重点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进行引导对照,提出整改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正确把握政策。正确领会中央提出抓早抓小政策的精神实质,处理好抓早抓小与从严治党的关系,做到“抓小”不“放大”;处理好抓早抓小与纪律审查的关系,避免以谈话提醒代替纪律处分;处理好抓早抓小与干部使用的关系,防止屡教不改、带病提拔。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层级、分批次进行。院党委书记负责与党委其他成员(院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党委其他成员(分管院领导)负责与分管科室负责人谈话;党支部书记负责与所在支部党员谈话。 (三)运用多种方式。综合运用谈话提醒、函询质询、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书面检查、监察建议书、组织处理等方式处理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切实把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 (四)正确运用谈话结果。严格执行《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或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有关规定,严肃用好谈话结果。凡实施抓早抓小措施必须记录在案,有关材料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留存。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必须充分了解领导干部被谈话提醒的具体情况,作为干部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被谈话提醒后仍然顶风违纪的,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违纪情节从重或加重处理。 20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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