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的凡例中就明确了“避光”和“遮光”的定义,如下:
遮光:系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或黑色包装材料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2]。
避光:系指避免阳光直射。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避光”管理的药品相比较“遮光”管理的药品而言,光稳定性较高,仅需注意避免日光直射的问题,对室内光源并无过多使用或管理方面的要求。
但需明确,这里的避光和遮光仅仅指的是药品的储存环境要求,并不是静脉药物配制后的输注环境要求。
而避光输注其实并无明确的定义,一般而言,避光输注是指采用透光性较弱的黑色或棕色布、纸、塑料等制成遮光袋,套在输液瓶上,配以一次性带过滤器的避光输液器,或用黑色塑料薄膜或黑布将输液器缠裹达到避光的要求。但从药典定义而言,此时的避光输注似乎称之为遮光输注更为准确。
定义的混淆往往给药品使用人员带来一定的困扰,如仅需避光输注的药品却用黑色不透光的材料包裹,这不方便护理人员去观察输液可能发生的沉淀、变色等物理变化和输液完成情况;
而需要遮光的药品在室内输注时就不采取任何的遮光措施,则可能加速药物的见光分解,引发安全隐患[3]。
这种定义的混淆在某些药品说明书中也有所体现,如注射用硝普钠的输注要求: 本品对光敏感,溶液稳定性差,滴注溶液应新鲜配制并迅速将输液瓶用黑纸或铝箔包裹避光
三、避(遮)光储存的药物一定要避(遮)光输注吗?
不一定。在了解药物选择避光输注的依据前,先来了解以下药物的有效期,药品有效期是指在说明书规定的贮藏条件下,药物分解掉10%所需要的时间,用t0.9表示,而药品有效期多在2年以上。
相对而言,溶解后的药液输注时间大大少于药品的有效期限,即当药物在光照条件下t0.9所需要的时间明显短于药物输注时间时,即需要采取避光输注,反之则不需要避光输注。
也就是在药品在不避(遮)光的条件下输注完成后药物的分解量不足10%时就不必避(遮)光输注。举例说明,如需遮光保存的注射用米卡芬净钠输注时间超过6小时时才需要遮光,6小时内输注完成则不需要:
因本品在光线下可慢慢分解,应避免阳光直射。如果从配制到输液结束需时超过6小时,应将输液袋遮光(不必将输液管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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