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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须知

时间: 2013-04-15 22:08 信息来源: 点击次数: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须知

参保职工应在妊娠16周(含)(包括需要终止妊娠的)开始,由个人或单位经办人(以下统称申办人)持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申领《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就医确认凭证》),选定市内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等医疗服务,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和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相关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诊断证明(需注明预产期)原件。

4.1张小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

5.  长期驻异地工作(超过180天)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可选择异地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等医疗服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定额结算标准一览表  

 单位:

 

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12个月内,由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并提供以下资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此表可在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fssi.gov.cn,并需要单位盖章)。

3.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相关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  参保单位的银行帐号原件及复印件。

5.  参保单位已按规定向参保职工发放全额生育假期工资的凭证。

6.  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       顺产、难产分娩的

1)        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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