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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

时间: 2015-09-12 23:21 信息来源: 点击次数:


 

《出生医学证明》领取须知

办理前需准备的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卡(由产妇分娩后住院科室发放);

2、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²       内地居民(含军人)提供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²       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来往通行证;

²       外籍人士提供护照;

3、如办理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需提供办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卡上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

父亲

证件

正反面

母亲

证件

正反面

4、复印要求: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

 

 

办理出生证

办理人携带以上资料至本院门诊三楼出生证办理处,经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者给予办理。

办理注意事项

1、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下午230-500(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57-82969861(周一至周五1000-1200

办理地点:门诊三楼出生证办理处

2新生儿姓名:

    新生儿姓名应以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可在本院网站上查找参阅),否则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

    新生儿姓名一经打印,不予更改。

3、若提供的父母有效身份证件与病历、首次签发登记表信息不一致,则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必须进行亲子鉴定方可办理。

4、若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卡,请及时向产妇分娩后住院科室申请补发(凭宝宝手册及父母身份证原件)。

5、《出生医学证明》不得擅自涂改、剪切副页、过塑,否则证件作废、无效。

6、《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母亲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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