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妇幼保健院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简介
一、 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住院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1)床位费:按不高于45元/日纳入。
(2)药品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执行,《药品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费不纳入。
(3)检查、治疗及其他费用标准:按《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佛人社{2013}13号)执行。
2、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2)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或者应当由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或免费)项目发生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费用;
(3)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在境外(含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二、 生育保险就医确认
参保职工应在妊娠16周(含)(包括需要终止妊娠的)开始,由个人或单位经办人持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选定市内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等医疗服务;
三、 就医管理
参保职工凭《就医确认凭证》到选定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首次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医保确认系统为其办理就医登记,就医登记后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自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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