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确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稳步衔接的建议 |
||||||
|
编号 |
55 |
办理部门 |
金资科 |
处理状态 |
已办 |
|
|
标题 |
关于确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稳步衔接的建议 |
|||||
|
正文 |
|
|||||
|
一、存在问题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陕西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金〔2023〕 57 号)文件要求,自2024年2月1日起,全省对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实行新的财政贴息政策,由“LPR-150BP 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变化为“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 50%的财政贴息”。但在新政策实际实施过程中,安康全市自2024年2月1日起,对全部存量创业担保贷款统一按照实际利率 50%拨付财政贴息资金,从而导致原存量业务应贴利息未全额拨付,但该部分利息差额无法向个人或企业追索,导致金融机构存在资金缺口。据统计,2024年全年仅安康农商银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差额即达到378.52万元,在当前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政策引导及银行息差收窄的现实情况下,全市财政贴息资金的拨付方式,都不同程度地加重了辖内金融机构的成本负担,不利于政策稳步过渡衔接。此外,目前恒口示范区辖内客户申请办理创业担保贷款还需通过高新区或汉滨区创业促就业服务中心等机构,不利于恒口示范区辖内市场主体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办理。 二、原因分析 作为地方金融机构,肩负支持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职责使命,也深刻理解全市经济发展和财政部门面临的各种压力,分析原因一方面财政部门需要减少贴息资金支出,一方面可能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未能充分沟通,造成上级政策在推进落实过程中存在理解不一致问题,在政策调整变化阶段未能有效稳步衔接。 |
||||||
|
三、建议 建议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深入研究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调整后的过渡衔接问题,对2024年2月1日起新发放的贷款实行新的财政贴息政策,对2024年2月1日前发放的存量创业担保贷款,延续原贴息政策,确保政策调整后稳步过渡。同时加快推动恒口示范区创业促就业服务机构成立运转,确保恒口示范区辖内市场主体能够就近办理创业担保贷款,进一步提高为民办事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
||||||
|
回复 |
尊敬的唐德东代表: |
|||||
|
您提出的《关于确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稳步衔接的建议》(第55号)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心和关注。现答复如下: |
||||||
|
2023年9月,财政部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根据此文件,2024年1月,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陕西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金〔2023〕57号),对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进行变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2024年5月,省财政厅电话通知各地市,从2024年开始,不论存量贷款还是本年新增贷款,如果超过财政部50%的贴息比例,一律不允许申请中央奖补资金。 对于存量贷款因政策变化出现的财政贴息差额,我局在持续向省财政厅汇报的基础上,于2024年8月30日召集人社部门、经办银行、金融监管等相关单位进行协商,印发《关于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事宜的函》(安财金资函〔2023〕24号),保障经办银行当下不向贷款主体收取利息差额的做法有章可依。2024年12月,省财政厅通过微信群发布工作提示:所有申报奖补资金的创业担保贷款,均需符合50%的贴息比例。 2025年2月,我局继续向省财政厅上报《关于我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情况的报告》,恳请省厅明确新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并解决2022年下半年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省级资金缺口问题。2025年2月13日,省财政厅召集省人社厅、省人行和包括省信用联社在内的相关省级金融机构,再次明确从2024年1月开始,创业担保贷款不论是存量还是新增,统一按中央政策要求申请奖补,并在会后通过微信工作群传达会议精神至各地市。 对于因财政部管理办法变更出现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差额,我局还在2025年4月16日向来安调研的财政部陕西监管局相关领导做了专题汇报,恳请财政部对管理办法中“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进行解释。对于2024年暂停执行的陕财办金〔2022〕30号、陕就工发〔2023〕2号省级政策,我局仍在持续上报省财政厅争取妥善解决。 |
||||||
|
再次感谢您对财政事业的支持和理解,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给我们提出更多好的建议和意见。 |
||||||
|
安康市财政局 |
||||||
|
2025年7月1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