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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退休职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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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280 |
办理部门 |
社保科 |
处理状态 |
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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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解决退休职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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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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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于1998年开始实施,安康市各县区2005年成立医保办,2005年以前各县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基本完成,企业职工安置主要形式是买断工龄和缴纳养老保险,2005年以前各乡镇没有给干部缴纳医疗保险,改制企业没有收取职工医疗保险个人部分,也没有给职工缴纳医疗保险单位部分,导致改制后下岗职工到了退休年龄还没有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账户,更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和门诊医疗费补助。时至2009年,安康市人事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印发了《安康市政策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安劳社字〔2008〕37号),解决2006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职工和2009年10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且在企业改制中未领取安置补偿金的“4050”并轨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问题,全县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的医保大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理,职工住院治疗费用可以报销70%,自己要承担30%,这类人群到目前为止还不能享受二次报销。2006年12月31日以后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职工至今未能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政策及门诊费,这一批退休职工陆续上访要求解决,而这一政策(安劳社字〔2008〕37号)没有延续性,导致目前积累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同为工友退休待遇不同问题,2006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和这个时间点以后退休的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不同以及是否领取门诊费方面有失公平;二是部分职工退休看不起病,由于部分职工没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大病医疗费用职工无法承受,因病致贫导致生活极度困难;三是存在不稳定因素,2006年12月3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群体越来越多,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问题上访次数越来越多,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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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1.由市医保局牵头,针对《安康市政策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安劳社字〔2008〕37号)的延续性,争取新的政策出台,予以解决实际问题,市医保局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发展规划,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解决问题的政策支持;2.市财政局按政策加大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注入力度,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解决问题的政策支持;并加大对各县区下岗职工、尤其对未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关爱和安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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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尊敬的邱海燕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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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解决退休职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建议》(第280号)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心和关注。现答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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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改制企业退休职工医疗保障问题 关于您指出的改制企业退休职工享受医疗保障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从医保部门了解,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制度,分别覆盖就业人口和非就业人口。按照我市医保相关政策,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可根据个人意愿自主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三重保障制度体系,不同层次解决了参保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目前我市政策是明确的,渠道是畅通的,基本医保待遇是有保障的。 2005年11月25日,安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安康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安劳社发〔2005〕50号),明确了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适用范围、参保登记、缴费管理和待遇保障等规定,极大地拓宽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渠道,解决了当年国有企业改制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该类人群当年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可参加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2019年12月27日,安康市人民政府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安政发〔2019〕24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实施,《办法》中第二章第五条第(三)(四)(五)款明确规定:“(三)统筹区内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四)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五)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2006年12月3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我市医保基金筹集管理情况 关于您提出的“市财政局按政策加大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注入力度,积极争取解决问题的政策支持”的建议,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医保基金财政监管工作,负责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按照市医保部门医保基金用款计划拨付医保基金,配合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等相关工作。 (一)牵头做好社保基金预决算编制工作。按照省级财政部门工作要求,牵头组织编报社保基金预决算工作。为切实做到预决算精准,每年组织市医保经办处相关工作人员到省上接受培训,综合分析本市医保基金执行情况、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社会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二)加强社保基金筹集管理。支持做好社保基金征缴工作,将由市本级财政负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单位承担部分列入部门预算,年初下达,由预算单位向税务部门缴纳,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征收。同时,积极落实城乡居民医保、医疗救助资金市县补助资金,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足额落实到位。2024年度,共筹集各类医保基金386907万元,其中:城乡居民医保基金260545万元(市县财政投入16065.93万元),职工医保基金93407万元,医疗救助基金32955万元(市县财政投入1290.47万元),为群众相关待遇支付提供了资金保障。 (三)规范基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一是全面落实市级统筹。会同相关部门变更基金征缴入库级次、变更基金归集入库方式,在2023年全面落实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管理市级统筹。二是规范基金账户管理。市级财政开设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按险种分账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市级支出户,县(市、区)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县级支出户。三是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拨付程序为由市医保局根据县区用款计划,汇总全市用款申请报我局,我局根据社保基金年度支出预算以及基金支出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核拨医保基金至市医保局基金支出户,由市医保局支出户拨付县区医保局支出户,确保基金封闭运行。四是建立健全对账机制。针对我市社保基金财务管理薄弱环节,牵头会同市税务、人行、医保、人社部门下发了《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对账工作的通知》(安财社〔2022〕179号),明确工作职责、统一时间节点、规范对账流程、严格工作要求,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保证基金安全。 从目前情况看,医保基金财政专户运行总体平稳,但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当年收支矛盾突出等问题,存在赤字风险。下一步,我们将对您所提出的建议充分研讨吸收,进一步加强与医保、卫健等部门配合,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提高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好社保基金的作用。同时,加强与民政、工会、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用好困难群众补助、临时救助、慰问等专项资金,加大对生活困难退休职工的关爱和帮扶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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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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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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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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