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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工作“九严禁”纪律要求

时间:2016-04-29 09:37  作者:源自:区委组织部

2016年1月,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换届纪律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6]1号),对换届工作提出了“九严禁”纪律要求:

一是严禁拉帮结派,对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二是严禁拉票贿选,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

三是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调整、晋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或者接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纪依法处理。

四是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

五是严禁造假骗官,对篡改、伪造干部档案材料的,一律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六是严禁说情打招呼,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重用说情打招呼的,对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

七是严禁违规用人,对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视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八是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涉及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是严禁干扰换届,对造谣、诬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全区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组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干部和“两代一委”开展专题学习,把“九严禁”作为换届纪律“铁规”;每名党员干部、代表(委员),要做到熟悉内容、知晓敬畏、自觉严守,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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