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汉滨区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 正文内容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市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管控工作通告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市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管控工作通告
索引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7-04-10 16:50

汉政字〔201741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市违法用地和

违法建设管控工作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市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有效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试行中心城市建成区“两违”整治工作机制的通知》(安政办函〔2016〕277号)要求,区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市范围内“两违”管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占用土地的行为属违法用地行为。凡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者未按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属违法建设行为。

二、中心城市规划区新城办、老城办、江北办、建民办、关庙镇、吉河镇、张滩镇、五里镇、石梯镇等区域及中省市区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是“两违”管控重点区域。

三、中心城市“两违”管控工作按照“属地管控、部门配合、区为主体、镇办主责”原则实施。今后凡是新增“两违”建设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监管。

四、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土地和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不得非法占用土地或不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抢搭抢建各类建(构)筑物、抢栽抢种各类经济作物,正在实施的两违建设必须立即停止,对继续顶风违法建设的,由各镇办牵头组织,市级执法主体依法处置。

五、各镇办必须加强本辖区“两违”工作巡查、管控和处置力度,要与市国土、规划派驻执法人员密切配合,严格执法程序,强化工作措施,依法管控到位,确保“两违”建设零增长。

六、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能,全力支持配合镇办开展“两违”管控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两违”管控现场处置治安防范工作,对“两违”管控工作中出现的治安案件要从快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职能部门及党员干部在“两违”管控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或参与支持“两违”建设国家公职人员(含退离休人员)给予严肃查处;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对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截断电源、水源;公安、消防、农业、卫计、教体、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不得为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有关证照。

七、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含退离休人员),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社区)组干部要带头遵守中心城市规划管理,不得支持、参与两违建设,要积极主动配合镇办做好“两违”管控工作。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全力支持“两违”管控工作,积极举报“两违”建设行为,“两违”管控办举报电话:0915-3339910;办公地址:汉滨区兴安中路48号(兴安公园对面建设银行院内)。

特此通告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