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陕西省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 ||
索引号 | HB-QZFB-GFXWJ--2015-0017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5-04-22 09:13 |
陕西省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省贫困地区人力资源开发水平,提高贫困劳动力综合素质和自我脱贫能力,切实解决贫困家庭大学生入学难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改委《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通过设立农村家庭贫困大学生助学项目资金,资助贫困大学生入学并完成学业,自愿放弃接受高等教育机会,或因其他原因未进入高校就读的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不在本办法范围之内。
第三条 我省农村家庭贫困大学生助学项目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统筹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贫困大学生助学项目资金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在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五条 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项目实施对象为:我省扶贫开发和农村低保“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中登记在册、被高职以上学校(学院)列入国家计划内招生并报到就读的贫困家庭应届本科生和大专生。
第六条 我省农村家庭贫困大学生助学项目资助标准为:
1、被本科院校列入国家计划内招生,并报到就读的贫困家庭应届大学生,每生四年累计资助12000元:新生入学第一年资助5000元/人,第二年资助3000元/人,第三年和第四年各资助2000元/人。
2、被高职院校列入国家计划内招生,并报到就读的贫困家庭应届大专生,每生三年累计资助6000元:新生入学第一年资助3000元/人,第二年资助2000元/人,第三年资助1000元/人。
第七条 农村贫困大学生助学项目按照学生个人申请,县(区)扶贫办(局)审核把关,市扶贫办(局)审定批准,省扶贫办备案的工作流程进行。操作程序是:
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地县(区)扶贫办(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可在陕西扶贫开发网上下载),提交以下资料:高考准考证、高考成绩单、录取学校通知书、身份证(户口本),所在村(社区)贫困家庭证明。
2、县(区)扶贫办(局)接到学生申请资料后,依据“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中登记在册的贫困户档案进行核查。
3、县(区)扶贫办(局)将拟定资助的应届本科生和大专生,在本人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上报本市扶贫办(局)批准。
4、市扶贫办(局)审批后,由县(区)扶贫办(局)将助学金发放给受助贫困家庭应届本科生和大专生,并上报省扶贫办备案。
第九条 在资助对象选择中时,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户、孤儿、残疾、少数民族及特困家庭应届本科生和大专生优先考虑。
凡是享受到其它部门、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的贫困家庭应届本科生和大专生,不再享受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项目资助;
贫困家庭子女考入免学费的高职以上学校(如部队、警察等院校)及境外学校,不享受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项目资助。
第十条 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金按照《陕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报账制管理。采用“一卡通”方式直补到人到户,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十一条 受资助的贫困家庭大学生须与县(区)扶贫办(局)签订资助协议,协议除对资助内容进行界定外,每个受助学生每年在寒暑假期间参加市、县(区)扶贫办(局)组织的一次扶贫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区)扶贫办(局)要定期开展受助学生回访工作,掌握受助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情况,与学校建立相应的助学管理机制。凡资助期间被学校除名、退学、休学、境外上学的学生,一律停止扶贫助学金发放。
第十三条 市县(区)扶贫办(局)要建立受助学生动态数据库。由专职干部进行管理,主要收集学生和家庭基本情况,在校学习生活情况和班主任评语等,通过数据库对受助学生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扶贫部门要加强助学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助学金使用情况随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助学金发挥有效作用,真正使助学项目成为一项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
第十五条 我省贫困家庭大学生受助资格认定及资助工作要严格实行“谁经办、谁签字、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得降低资助标准,对转移、挪用、拖欠、挤占、骗取助学资金的要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通过设立农村家庭贫困大学生助学项目资金,资助贫困大学生入学并完成学业,自愿放弃接受高等教育机会,或因其他原因未进入高校就读的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不在本办法范围之内。
第三条 我省农村家庭贫困大学生助学项目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统筹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贫困大学生助学项目资金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在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五条 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项目实施对象为:我省扶贫开发和农村低保“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中登记在册、被高职以上学校(学院)列入国家计划内招生并报到就读的贫困家庭应届本科生和大专生。
第六条 我省农村家庭贫困大学生助学项目资助标准为:
1、被本科院校列入国家计划内招生,并报到就读的贫困家庭应届大学生,每生四年累计资助12000元:新生入学第一年资助5000元/人,第二年资助3000元/人,第三年和第四年各资助2000元/人。
2、被高职院校列入国家计划内招生,并报到就读的贫困家庭应届大专生,每生三年累计资助6000元:新生入学第一年资助3000元/人,第二年资助2000元/人,第三年资助1000元/人。
第七条 农村贫困大学生助学项目按照学生个人申请,县(区)扶贫办(局)审核把关,市扶贫办(局)审定批准,省扶贫办备案的工作流程进行。操作程序是:
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地县(区)扶贫办(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可在陕西扶贫开发网上下载),提交以下资料:高考准考证、高考成绩单、录取学校通知书、身份证(户口本),所在村(社区)贫困家庭证明。
2、县(区)扶贫办(局)接到学生申请资料后,依据“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中登记在册的贫困户档案进行核查。
3、县(区)扶贫办(局)将拟定资助的应届本科生和大专生,在本人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上报本市扶贫办(局)批准。
4、市扶贫办(局)审批后,由县(区)扶贫办(局)将助学金发放给受助贫困家庭应届本科生和大专生,并上报省扶贫办备案。
第九条 在资助对象选择中时,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户、孤儿、残疾、少数民族及特困家庭应届本科生和大专生优先考虑。
凡是享受到其它部门、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的贫困家庭应届本科生和大专生,不再享受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项目资助;
贫困家庭子女考入免学费的高职以上学校(如部队、警察等院校)及境外学校,不享受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项目资助。
第十条 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金按照《陕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报账制管理。采用“一卡通”方式直补到人到户,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十一条 受资助的贫困家庭大学生须与县(区)扶贫办(局)签订资助协议,协议除对资助内容进行界定外,每个受助学生每年在寒暑假期间参加市、县(区)扶贫办(局)组织的一次扶贫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区)扶贫办(局)要定期开展受助学生回访工作,掌握受助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情况,与学校建立相应的助学管理机制。凡资助期间被学校除名、退学、休学、境外上学的学生,一律停止扶贫助学金发放。
第十三条 市县(区)扶贫办(局)要建立受助学生动态数据库。由专职干部进行管理,主要收集学生和家庭基本情况,在校学习生活情况和班主任评语等,通过数据库对受助学生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扶贫部门要加强助学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助学金使用情况随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助学金发挥有效作用,真正使助学项目成为一项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
第十五条 我省贫困家庭大学生受助资格认定及资助工作要严格实行“谁经办、谁签字、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得降低资助标准,对转移、挪用、拖欠、挤占、骗取助学资金的要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