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的实施意见 | ||
索引号 | HB-QZFB-GFXWJ--2015-0022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10月27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5-04-22 09:24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农民进城定居的意见》(安发[20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结合《汉滨区统筹城乡发展规划纲要》和《汉滨区统筹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向主城区、城镇区域内聚集。按照“112040”(一个中心城市、一个新区、20个中心镇、40个社区)的区域布局,2011—2020年实现进城镇居住人口30万人的目标,其中,进入中心城市5万人,迁入30个集镇15万人(恒口集镇迁入4万人,20个中心集镇迁入10万人,一般集镇迁入1万人),40个社区10万人,把安康建成核心产业的聚集区和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全区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制定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就业和落户相关政策,明确各个阶段的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和完善部门配合、服务高效的工作机制。
(二)自愿有偿。充分尊重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意愿,依法办理,有偿退地,完善社会保障,确保进城落户后实际生活水平不降低。
(三)积极稳妥。充分考虑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出现新的失业群体。
(四)综合配套。创新制度,整合就业、社保、民政、住房、教育、就医、土地资源,让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享有优惠的保障政策,确保其进得来、留得住、过得好。
(五)促进发展。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体制障碍,盘活城乡各类资源,激活城乡生产要素,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进城方式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采取多种灵活方式,自愿选择大中城市、集镇、新型社区落户、居住,自愿选择居民制度或居住制度落户。
1、自愿选择在城镇落户并自愿退出宅基地(含地上建筑、构附着物)、承包地的,实行城镇居民制度,本人和随迁人员同等享受城镇居民的一切权力和待遇,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簿》。
2、自愿选择在城镇居住并保留宅基地(含地上建筑、构附着物)、承包地的,实行城镇居住制度,本人和随行人员享受农村居民待遇,办理《城镇居住户口簿》
四、落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进城落户:
(一)凡在城镇具有稳定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已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体,并首次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二)在城镇具有相对固定住所(含租房、购买商品房、自建房)、已征地未转为城镇户口(含城中村)、因灾损毁倒塌房屋需要安置的农村居民。
五、鼓励政策
(一)土地政策
举家进城落户(居住)的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退出宅基地、承包地或继续保留、或依法自主流转。对农村居民进城落户,自愿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的,报请相关部门核定同意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鼓励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对原有的宅基地、承包地(在本轮承包期内)依法有偿自主流转,流转资金归本人所有,不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农村居民进城居住,选择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本人和随迁人员享受农村居民待遇,不享受城镇居民有关政策待遇。
1、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助政策: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经区国土部门核准,签订退出合同后享受退出宅基地一次性补助政策。对退出的宅基地(含地上建筑物、构附着物)按每户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退出的宅基地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转为耕地后的土地指标由区政府统一使用。不能恢复成耕地的,按一户一宅的原则可调剂给本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设置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可随时自愿申请退出,待整户退出并办理退出手续后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
2、自愿退出承包地(含自留地)补助政策:举家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自愿退出的承包地(含自留地),交回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流转。退出承包地(含自留地)补助标准按当年流转收益加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助。退出承包地(含自留地)设置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可随时自愿申请退出,待整户退出并办理退出手续后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
3、稳定林权政策: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居住后,继续拥有原有的承包林地、退耕还林地、自留山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及相关补助。鼓励依法自主进行流转。
(二)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1、加大对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力度,结合“人人技能工程”、“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就业技能”等培训项目的实施,积极开展进城落户(含进城居住)农村居民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2、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符合创业条件者给予8万元以内、期限为两年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合伙创办企业的给予20万元以内,期限为两年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吸纳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给予200万元以内、不超过二年期限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3、对进城落户(含进城居住)农村居民中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可安排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并给予3年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三)住房保障政策
1、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并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簿》,经核准符合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可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城镇保障性住房。
2、进城落户(含进城居住)农村居民在城镇购买商品房,按比例交纳首付款,可办理按揭贷款。首次购买住房面积在90平房米以下的,免征契税。首次购买住房面积在90-144平方米的,挖法定税率的25%征收契税。
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免收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3、鼓励农村居民在集镇、新型社区,按照统一规划、集约用地的原则,自建或联建住房定居落户或居住。属于保障性住房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符合移民搬迁条件的农村居民,举家进城落户(含进城居住)的可享受陕南移民、生态移民、危房改造等政策。
(四)其他优惠政策
1、进城落户(含进城居住)的农村居民,其子女上学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与城镇居民子女上学享受平等待遇,学校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
2、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下一年度起,给予一年的计划生育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执行农村生育政策规定;三年之内,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3、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子女参军服役享受城镇居民子女参军服役的同等待遇和政策。
4、接收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进城、进集镇落户给予资金补贴,用于居民培训及公共设施建设。每户资金补贴标准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文件落实。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成立汉滨区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筹备、组织工作,起草相关文件,制定工作方案,指导、督促和检查落实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和宣传等其它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是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的实施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尽快组建相应的工作机构,细化目标任务,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搞好协调配合。各镇办事处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把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与灾后重建、陕南移民搬迁、产业建设、招商引资及加快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科学规划、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区直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办理程序。区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工落户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操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协调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
(三)夯实责任,细化职责。区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区委农工部负责做好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工作调研和政策制定;区计划局负责做好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规划工作;区财政局、国土分局、城建局、农业局、林业局负责制定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建筑物的处置和补贴资金保障、承包地的流转办法和资金补贴标准、住房保障等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实施;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子女就学、入托和学校规划建设等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制定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并负责实施;区人事局做好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创业培训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做好经费保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制定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就业、创业、维权及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优惠政策并实施;区卫生局负责做好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医疗卫生服务及规划建设工作;区计生局负责做好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奖励扶持政策及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区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做好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医疗保险接续和报销工作;区养老经办中心负责做好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养老保险接续工作;区工商局负责做好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创业的证照办理和费收减免工作;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做好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创业的税费减免和政策落实工作;区信用联社负责做好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资金扶持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户籍办理、管理办法;区纪委负责做好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专项资金监督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政策宣传工作。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办专栏,制作专题节目,广泛宣传进城落户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各镇办事处要组织政策宣讲队深入村组农户,通过发放资料、现场解读、算账对比等方式,加强宣传引导,搞好咨询服务。要大力宣传农民进城创业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努力营造促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查、强化考核。区农进办要量化标准,跟踪督查,严格奖惩,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区考评办要会同区农进办,制定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列为年度党政“一把手”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