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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HB-hbqzfqzfb-zfbwj--2015-0124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5〕120号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5-10-09 11:35

 

 

 

 

 

 

 

 

 

汉政办发〔2015〕120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汉滨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

汉滨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健全完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陕食安委发〔201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区农业、质监、工商、水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举报是指:以署名或名方式,通过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形式,对发生在我区辖区内涉嫌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及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具体包括:

(一)群众来访进行的举报;

(二)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举报;

(三)以信函形式进行的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进行的举报。

第四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据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奖励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受理程序和依法调查处理的期限。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审定、报批,奖励资金的拨付、发放和案件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五条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实行首诉负责制,即首次接受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制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接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监管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或监管界限不清的,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权;对涉及上级部门监管职责或其它行政区域的,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处理。

第六条  举报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投入品或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违法添加、使用非食用物质,或使用回收食品、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等动物肉及其制成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及其肉类制品的;

(五)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假冒伪劣食品的;

(六)生产、运输、销售、储存或购买国家明令禁止食品添加剂及其相关产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未经行政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有奖举报的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隐名举报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时,在能够辨别其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予以奖励。对匿名举报不予奖励;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

第八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汉滨区行政辖区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负有法定监管职责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在其监管区域和职能范围内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及对服务质量问题的举报;

(四)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

一级举报及奖励: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级举报及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级举报及奖励: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2%及以下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100元,最高不超过50000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给予举报人员100元奖励。

对举报非法制售、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等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可在原奖励基础上提高奖励金额500元。

举报案件违法货值应按照立案查处的违法食品即时市场单位价格确定,没有市场单位价格的,比照同种同类商品处理。

第十条  区政府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核拨,单独立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举报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兑现。

第十一条  举报人向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由区级监管部门查处的,由区级奖励,奖金划拨由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查实情况和奖励级别进行认定,报区食品安全办公室审核,确定案件事实后,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再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奖励程序

(一)实名举报案件处理后,区食安委办公室应在15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后,区食安委办公室应在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作出奖励决定的,应在决定后5日内通知举报人;作出不予奖励决定的,应在决定后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决定的30日内,由本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凭法律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到区食安委会办公室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区食安委办公室应在收到领取奖金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财务规定办理完成奖金发放手续。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通过有效途径提供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由区食安委办公室将奖金汇至制定账户。

(二)隐名举报案件处理后,有申请人申请此案件举报奖励的,区食安委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其举报人身份,并按照实名举报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的程序实施奖励。案件依法处理后90个工作日无申请人申请的,视为举报人放弃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完善案件受理程序,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及时登记,立案调查,制作有年度编号的受理文书,查处结果要及时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举报人通报。

第十四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严格履职,建立完善举报人信息保密和行政执法回避等相关制度。因案件受理人、负责调查单位及工作人员私自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案件信息,造成举报人、负责调查工作人员遭受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及影响案件调查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扰乱食品市场经济秩序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8日起施行至2020年10

月8日废止,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印发

 

 

 

 

 

附:PDF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