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HB-hbqzfqzfb-zfbwj--2016-0292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6〕36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10月2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6-04-05 15:44 |
汉政办发〔2016〕36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滨区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汉滨区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基金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管理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扶持,充分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基金项目的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审计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 国家基金项目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一审查、风险可控,部门实施、专户管理、闭环运行,谁使用、谁偿还,接受监管、服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凡需区政府担保承诺的项目,由区发改局负责统一征集汇总,提交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程序申报;政府主导实施的重大项目,提请区委、区人大审核同意后申报。
第五条 由区发改局建立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库,申报国家基金项目除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我区产业规划;
(二)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及教育、卫生、文化、养老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三)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拉动作用的产业项目;
(四)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国家基金项目的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家基金项目由政府主导实施的,一律由区政府指导的用款单位统一办理相关手续;非政府主导或非国有企业实施的,企业主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要求向区财政局履行反担保手续后方可签订四方协议。
第八条 国家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非政府主导或非国有企业实施的项目资金,由相关金融机构和区财政、审计部门共同监管;政府主导实施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提出使用方案、年度计划,报区政府审定,提请区人大审议后执行。
第九条 国家基金项目的资金使用实行使用和归还项目法人(业主)终身负责制。用款单位必须按四方协议要求按时支付管理费用,必须按期按约定偿还本金。
第十条 区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相关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阶段性审计,项目竣工后进行决算审计评估。监督检查、阶段性审计和决算审计评估以正式文件报区委、区人大、区政府,抄送相关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 区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须在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或实施单位在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拨付项目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