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 ||
索引号 | HB-hbqzfqzfb-zfbwj--2016-0451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6〕207号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年10月1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6-12-20 13:59 |
汉政办发〔2016〕207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汉滨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6日
汉滨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批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纠风办《关于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14〕415号),并参照《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安政办发〔2012〕47号)、《安康市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试行)》(安政办发〔2014〕45号)、《安康中心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实施细则》(安保房〔2016〕14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汉滨区行政区(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除外,含恒口示范区、瀛湖管委会)的公租房项目的申请审批。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申报,分级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 汉滨区公共租赁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料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料报送汉滨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核。
第五条 明确保障对象及准入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户,以及各公租房项目所在镇政府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在当地无住房且下班不能正常回家居住的人员和镇政府辖区内产业园区工人住房困难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社会保障家庭确定。
低收入家庭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享受最低社会保障收入线的3倍以下确定。以后随着低保线的增加进行动态调整。
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确定。
第六条 保障对象条件
(一)辖区内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社会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辖区内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社会保障收入线3倍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辖区各企事业行政单位新就业职工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住房困难人员。
(四)辖区各企事业单位外来务工的在单位连续务工满二年的住房困难人员。
(五)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下班不能按时回家居住人员)。
第七条 保障对象提供资料
(一)城镇居民提供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城镇居民低保证明或低收入证明;
3.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4.共同居住人身份证复印件;
5.住房情况证明;
6.其他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新就业人员提供的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3.共同居住人身份证复印件;
4.住房情况证明;
5.人事或民政部门就业分配通知书或单位聘用合同;
6.其他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3.共同居住人身份证复印件;
4.住房情况证明;
5.签订的劳动合同;
6.其他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提供的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3.共同居住人身份证复印件;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申请家庭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申请条件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保障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九条 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镇政府应及时受理区域内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申请人居住地将认定结果公示10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
(二)镇人民政府对会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查备案,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开。
第十条 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及时对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备案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列入保障计划,对不配合调查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人如有异议,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日内,可向初审和审核部门申请复审,原初审和审核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公租住房试行轮候分配制度,原则上优先保障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较多时,可采取抽签、摇号或者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配顺序。
第十三条 对按程序审核并纳入保障的申请人,由区保障中心委托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实施分配并办理入住等手续,并报区保障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每年签订一次,需要转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向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并将合同报区保障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对纳入实物配租范围的保障对象自愿购买公租房的,可以购买,购买方式分为全产权或共有产权。具体购买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退出管理制度。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变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应予以退出并腾退租赁的公租房,对因特殊条件无法腾退租赁住房的,按基准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