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滨区教育教学质量奖励办法(试行) 的通知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7-0538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发〔2016〕18号 废止和失效 | 成文日期: | 2020年10月1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6-09-16 10:36 |
汉政发〔2016〕18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汉滨区教育教学质量奖励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汉滨区教育教学质量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4日
汉滨区教育教学质量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奖励制度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汉滨教育质量稳步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安康市政府励志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质量奖励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平、公开;
(二)先进性和激励性相结合;
(三)激励为主、注重实效、促进工作。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予以奖励:
(一)区属公办高中学校、职业学校、初中学校;
(二)在编在岗教育教学人员;
(三)在汉滨区属公办高中、初中学校全程就读并就地报考的高考和中考学生。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教育教学质量奖励基金。
区教育教学质量奖励分为:高中教育质量奖,职业中学技能大赛奖,初中教育质量奖,贡献奖(园丁奖),励志奖。
第五条 高中教育质量奖按学校分类进行奖励,其中省级示范高中为一类,江南片区和江北办辖区的省级标准化高中为二类,农村辖区的省级标准化高中为三类,其余高中为四类。
职业学校教育质量奖按高中学校三类奖励标准执行。
初中教育质量奖按学校分类进行奖励,其中城区江南片区初中为一类,城区江北片区及控编月河川道初中为二类,其余山区初中为三类。
第六条 教育教学质量奖分设奖项中,同时符合两个及两个以上奖励条件的获奖对象,按最高奖项计算资金,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高中教育质量奖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高考达大学一本录取分数线的,按达分数线学生数量奖励学校。其中:一类高中按每生500元奖励,二类高中按每生800元奖励,三类高中按每生1200元奖励,四类高中按每生1500元奖励。
(二)高考达大学二本录取分数线的,按达分数线学生数量奖励学校。其中:一类高中按每生300元奖励,二类高中按每生400元奖励,三类高中按每生600元奖励,四类高中按每生800元奖励。
(三)超额完成高考任务奖励,由区教体局根据各校高三应届毕业生在高中一年级入学时的成绩分布比例,确定各学校高考目标任务。一本上线每超1人奖励学校3000元,二本上线每超1人奖励学校1000元。
(四)高考成绩在全市学校综合排名前三名的学校,第一名到第三名依次奖励15万元、10万元、7万元; 高考成绩在全区学校综合排名前三名的学校,第一名到第三名依次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五)高考学生获得全省文科前四十名、理科前六十名,按每生20万元奖励所在学校;
(六)高考学生被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录取者或获得市政府“励志奖”,按每生15万元奖励所在学校;
(七)高考学生获得全市文科前八名、理科前十二名,按每生10万元的标准奖励所在学校。
(八)高考学生获得全区文科前两名、理科前三名,按每生5万元奖励所在学校;高考学生获得全区文科第三、四名,理科第四至第六名的,按每生2万元奖励所在学校。
(九)一本上线超任务人数不再计入二本超任务上线人数。
第八条 职业中学技能大赛奖。职业中学集体在全国、省、市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中获得总成绩前三等奖的,按第一名5万元、第二名3万元、第三名2万元的标准奖励学校;学生个体在全国、省、市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中获得前三等奖的,第一名按1万元、第二名按5000元、第三名按3000元的标准奖励学校。
第九条 初中教育质量奖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 初中升学考试成绩在全区前100名并升入我区高中学校就读的学生,一类学校按每生1000元、二类学校按每生2000元、三类学校按每生3000元的标准,奖励学生所在的学校。
(二)初中升学考试成绩在全区第101至200名并升入我区高中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一类学校每生500元、二类学校每生1000元、三类学校每生1500元的标准,奖励学生所在的学校。
(三)初中升学考试成绩在全区第1名至1000名的,按照一类学校每生50元、二类学校每生80元、三类学校每生100元的标准,奖励学生所在学校的当年初三任课教师;第1001至2000名的,按照一类学校每生30元、二类学校每生50元、三类学校每生80元的标准,奖励学生所在学校的当年初三任课教师。
(四)初级中学综合考核成绩在全区名列前三名的学校,第一名奖励3万元,第二名奖励2万元,第三名奖励1万元;名列全区第1~10名的学校颁发“初中教育优秀单位”奖牌,名列全区第11~20名的学校颁发“初中教育先进单位”奖牌,名列全区第21~30名的学校颁发“初中教育进步单位”奖牌。
第十条 区政府励志奖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奖励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在区属高中学校全程就读,思想道德品质好,综合素质评价优良的学生,区政府授予励志奖。
(二)奖励的标准:
1.高考获得全省文科、理科第一名的学生,每生奖励3万元;高考获全市文科、理科第一名的学生,每生奖励2万元。
2.高考被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录取的学生,每生奖励2万元;高考获得市政府“励志奖”的学生,每生奖励1万元。
3.高考获全区文科第一名学生奖励8000元,文科第二名学生奖励5000元,文科第三、四名学生各奖励3000元;获全区理科第一名学生奖励8000元,理科第二名学生奖励7000元,理科第三、四名学生各奖励5000,理科第五、六名学生各奖励3000元。
4.获得全国道德模范表彰的学生,每生奖励2万元;获得省级道德模范表彰的学生,每生奖励1万元。
第十一条 贡献奖(园丁奖)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高考被北大、清华录取或高考获得全市文、理科第一名的学生,按每生10万元的标准奖励其高三任课教师;获得市政府“励志奖”的学生,按每生8万元的标准奖励其高三任课教师。
(二)学生高考单科平均成绩在全市名列一、二、三名的,分别奖励高三对应科目的任课教师5000元、3000元、2000元。
(三)获得上述贡献奖的教师在晋升职称、分级竞岗、评优选先中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教育教学质量奖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审核高考成绩、中考成绩和录取通知书、获奖证书等基本信息,审查获奖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获奖资格,提出评定意见和建议,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同意后,在全区下发表彰奖励决定。
第十三条 教育教学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申报,资格审查,拟定结果,上报审定,表彰奖励”的程序评定,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奖资格、追缴奖励资金,并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按照奖励程序及时对获奖的学校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质量奖励资金的使用,遵循“总量控制,逐年核定,剩余结转,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六条 区政府设立汉滨区教育教学质量奖励基金,由区财政局和区教体局共同管理,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社会捐助和学校公用经费补充三部分组成。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区教体局拨付奖励资金;
区教体局负责教育质量奖的评定,为财政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
区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各学校要制定奖励资金管理使用细则,经教代会讨论同意,报区教体局备案。
奖励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区教体、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教育教学质量的奖金均为税后奖励,奖励教师和学生个人的资金学校必须及时全额兑现,奖励学校集体的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优秀教职员工,资金分配到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奖励办法由区教体局另行制订,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4日起执行,至 2021 年9月14日自行废止。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