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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hbqzfqzfb/2017-0538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5〕155号 废止和失效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12-30 10:48

汉政办发〔2015〕155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汉滨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已经区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汉滨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领域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并参照《安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不包括安康高新区)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及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是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室内外建筑装修工程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加强对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领导。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安排部署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判形势,及时调整补充组成人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本辖区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根据本辖区实际,相应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分工负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四条  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业监管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实行归口管理、归口负责。

  住建部门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督促所负责的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按时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责施工企业在建工程因工程款拖欠、工程质量纠纷、用工管理、转包或非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引发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清欠兑付工作,依法查处转包或非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负责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纳入不良信誉记录,并在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查时予以运用,对情节严重的清理出本区建筑市场。

  水利、交通、国土、教育、卫生及其他部门按照职责要求,负责本行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五条  落实项目业主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主体责任。项目业主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在项目招投标中,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能力列为重点审核条件。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拨付工程款时,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拨付到账户中,并负责监督发放。凡是在建设项目中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业主负责予以解决。

 

第二章  权益保障

    第六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订立施工合同之后需要分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择优与实力强信誉好资质证照符合规定的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明确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

    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之后,不得再将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或自然人身份的“包工头”。

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部直接招用的农民工,由其直接逐人按月支付工资,严禁通过自然人身份的“包工头”给农民工支付工资。

    第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给工程总承包企业拨付工程款项,严重影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及时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工程款问题,不得以工程款拖欠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专业和劳务分包公司违法将工程再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农民工,由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  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实名制,用工企业将农民工工资单独立户,与项目其它费用分开支付,并建立用工备案表、考勤表和工资表,详细记录每位农民工的考勤和工资支付情况,由工种负责人定时填写,农民工核对签字确认,公示7天后,报项目业主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部备查,并按照法定的时效做好资料的保存工作。

工程总承包企业每月定期汇总核定工资,通过银行卡或现金等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同时将工资发放情况报备业主单位。工程项目开工时,工程项目部应在工地及生活区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本企业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的“维权告示牌”,同时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栏”,每月定期公示农民工工资发放相关信息。

如有企业没有按照规定执行,发生劳资纠纷时,由用工企业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由区人社局按照农民工提供的工资数额或参照本企业同岗位的平均工资,以有利于农民工的原则计算确定欠资数额,从源头上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区人社局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用工企业自招用农民工之日起10日内向区人社部门备案,并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明确合同期限、工资标准、发放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区当年最低工资执行标准。 

加大日常巡查和检查力度,按照中、省、市、区要求,每三个月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活动,包括:年度企业劳动用工年检、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等执法活动。重点检查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交通、水利、矿山、商业、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及时发现处理各类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十一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防止欠薪事件的发生。督促本行业在建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管理。对已竣工工程,要督促其抓紧办理工程决算手续,及时支付工程尾款;对工程建设单位因故意拖延工程结算或未按合同进度支付工程款而导致工程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接听接访,及时受理欠薪举报投诉。开通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绿色通道,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更加快捷的服务。密切关注、准确研判网络舆情,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对各部门收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及时向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前, 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向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或提供银行担保函,任何单位和企业不能随意少缴和缓缴。缴纳标准按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92号)执行,缴纳程序按区人社局《关于汉滨区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程序的通知》(汉区人社发〔2013〕126号)执行。未缴纳保证金或提供银行担保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缓核发工程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社部门经核实确认后,依法动用工程项目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或担保资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限期等额补缴,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竣工的工程暂缓验收。

缴纳标准按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92号)执行,缴纳程序按区人社局《关于印发汉滨区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程序的通知》(汉区人社发〔2013〕126号)执行。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社部门可从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付:

    (一)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建设施工的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由于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监管不力,工程建设施工的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四)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施工的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法人转移财产、逃匿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                              

资的。

  (五)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所承包建设项目一年未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允许其通过提供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的方式,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义务;工程总承包企业连续两年未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五条  建立欠薪保障应急基金。由区财政预算专项资金50万元,建立欠薪保障应急周转金,专门用于应对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事件,以保证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救济及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第十六条  建立通报考核奖惩制度。人社部门将当月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及各部门群访事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以案情通报形式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在重要时间节点实行日报制度。建立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镇办化解劳资纠纷的考核奖惩制度。对履行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情况,纳入全区年终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  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关于加快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93号)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将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特别是用工实名制和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记录标准。将评价结果应用到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行业评优评奖等环节。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以讨要工资名义恶意讨要工程款的企业,经查实后,在各类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同时,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与银行授信挂钩。

第十八条  及时处置群体性讨薪事件。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进一步明确具体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制定可行的应急措施,及时发现和报告欠薪预警信息,及时做好防范和处置。人社和信访部门应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信访部门应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并做好信息反馈和接访协调工作。相关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迅速派员到达现场接访处理(20人以下的群访,部门分管领导到场接访;20人以上的群访,部门主要领导到场接访),防止问题和矛盾激化,高效快速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元旦、春节等农民工讨薪高发易发时段,人社、信访、工会、公安、住建、司法、法院等部门在区信访大厅开展一厅式办公,高效快速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有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由人社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同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信用档案。出现重大恶性欠薪事件的,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曝光。

    第二十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或不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发出书面通知责令整改或停工。

在工程建设领域因下列情况之一引起的合同纠纷、单价纠纷、工程质量等纠纷以及由下列情况引发的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予以处罚;

(二)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人社部门应当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侦办。对采取回避隐匿,故意不配合核定农民工工资数额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包工头,由公安机关给予训诫,经训诫仍不改正的,应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组织、雇佣、煽动农民工群体恶意讨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用人单位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质量、工程合同引起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工资支付引起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劳动者持有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要求支付工资,不涉及劳动关系其它争议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凭欠薪依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人民法院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因无经济能力聘请委托代理人的劳动者可向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四条 有关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欠薪治理工作不力、监管和处理责任不落实,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全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人社部门、相关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工程总承包、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施行本办法的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将予以通报。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至2020年12月30日自行废止。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区属各用人单位。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