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7-0538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7〕124号 有效期五年 | 成文日期: | 2020年10月1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7-06-24 16:32 |
汉政办发〔2017〕124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汉滨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汉滨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完善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积极筹措建设资金。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306号)和《安康中心城市公租房出售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自2014年起,廉租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滨区在行政区域内(含中心城市区级公租房项目)建设的公租房出售管理。
第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全区公租房出售工作的监督管理。区监察局负责对全区公租房出售工作进行监督;区发改部门(物价局)负责会同区住建部门核定公租房出售价格;区住建局负责公租房出售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区审计局负责对公租房出售工作的审计;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公租房出售资金的归集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界定。
第四条 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受区住建局委托具体负责汉滨区公租房出售工作。
第五条 公租房出售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先租后售的原则,购买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必须是已纳入当年实物配租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坚持自愿购买原则,公租房保障对象申请自愿购买,逐步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3.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将公租房对象的购买资格、保障房源、购买程序、购买价格、产权性质等内容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坚持总量控制原则,公租房出售总量不超过40%,确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自由选择保障空间。
5.坚持资金封闭运行原则,对收取的购房款全额存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公租房资金专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出售管理
第六条 出售房源包括政府出资建设的公租房,政府收购的公租房;政府批准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企业自主建设的公租房。公租房项目中配建的商业性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已超出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住户,没有条件购买商品房也无法腾退住房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购买全产权性质房屋。
第八条 公租房出售价格按成本价格计算,成本价包括:土地成本(拍卖价或基准地价)、建筑成本(招标价)、开发税费(政府明文规定收取的税费)三项之和计算。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九条 保障对象自愿购买公租房的,应向项目所在镇政府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提供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收入等情况证明文件和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项目所在镇政府或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购买公租房的保障对象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将备案结果告知项目所在镇政府或建设单位。由项目所在镇政府或建设单位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进行购买。
第十一条 申请人接到购房通知后,应按规定向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交付购房款,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向购房户出具正式票据。
第十二条 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或项目所在镇政府应与购房户签订统一制式《公租房销售合同》,合同中应载明产权性质、付款方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对购房户的权利义务、交房时间、物业管理及权属证书的办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四章 权属管理
第十三条 公租房出售的产权分为全产权和共有产权。全产权为按政府核定的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共有产权为在成本价中扣除中省投资部分购买的房屋。
第十四条 对选择购买全产权的,购房手续完善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在“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房”字样;选择购买共有产权的,购房手续完善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附记”栏中标明“该房屋权属为共有产权。政府产权为中省补助投资部分,个人产权为保障对象个人出资部分字样。
第十五条 对购买全产权办理权属登记时,应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缴纳相关税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用于抵押贷款;对购买共有产权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免交相关办理费用,共有产权不能用于抵押贷款。
第十六条 对已出售的公租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公租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由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原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公租房保障房源。
第十七条 对购买全产权且居住满五年需上市交易的,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政策执行。对购买共有产权且居住满五年需上市交易的,除扣除中省投资部分外,其收益部分按产权比例分成。
第五章 后期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出资建设或收购的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实行社会化与自制管理相结合,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可根据小区规模采取自行管理或委托公租房所在镇政府管理的方式,并合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政府批准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物业管理纳入该小区统一管理,物业服务费用减半收取。
第十九条 建立公租房小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从收取的房屋租金和出售款中按规定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全部存入区住房保障中心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公租房小区房屋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公租房住户应承担的水电费、垃圾清理费、物业服务费等,均由房屋管理部门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住户应自觉遵守小区管理,积极配合,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符合购买公租房条件的保障对象,应以户为单位,一户只能购买一套公租房,对已购买公租房的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租赁公租房。
第二十二条 对已购买公租房后进行转让的,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 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公租房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汉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至2022年7月23日自行废止。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