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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财税收入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财税收入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hbqzfqzfb/2017-0538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7〕135号 废止和失效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07-14 16:40

汉政办发〔2017〕135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财税收入保障工作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汉滨区财税收入保障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汉滨区财税收入保障工作考核办法


为切实做好全区财税收入保障工作,客观公正评价各部门、各单位财税收入保障工作实绩,充分调动各考核单位工作积极性,根据《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财税收入保障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16〕165号)(以下简称《保障办法》),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促进财税收入保障成员单位充分利用社会公共管理信息资源,及时有效地提供本单位的相关涉税信息,建立健全区级财税收入保障信息系统,实行源头控管,堵塞征管漏洞,避免税收流失,实现应征尽征。

二、考核对象

  《保障办法》中涉及的承担有收入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相关单位以及工作需要增加的单位。

三、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激励为主、奖优罚劣的原则。

四、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财税收入保障单位明确分管领导、责任人,按照《考核办法》要求全面履行职责。

(二)涉税信息传递。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提供本部门的涉税信息,严格履行《保障办法》规定的信息传递职责。

(三)税收执法协助。切实履行《保障办法》规定的协助职责,对本部门涉税环节的工作按《保障办法》采取了相关有效措施。

(四)委托代征税款。依照《保障办法》规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按照代征税款要求按时足额征解税款。

五、考核方法

财税收入保障工作纳入部门重点及职能工作考核,并赋予一定分值,考核工作由区财税收入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年底组成考核组按照考核内容,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

六、等次评定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完成任务出色,贡献突出,年度考核得分高于95 分且位列前5名的单位。

良好等次。工作比较扎实,全面完成任务,年度考核得分高于90分的单位。

一般等次。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得分高于80分的单位。

较差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较差等次:完成任务较差,年度考核得分低于80分;未按规定履行保障义务,造成税收流失;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区财税收入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考核得分情况,提出等次评定意见,报区财税收入保障领导小组审定。

七、奖惩措施

(一)对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和单位,提请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授予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奖励3万元用于经费补助;对评为良好和一般等次的部门和单位,不予奖励;对评为较差等次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区政府在财税收入保障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中,评选5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

附件:财税收入保障工作考核评分表

附件

财税收入保障工作考核评分表

考核对象:

考核项目

分值

考 核 内 容

得分

组织领导

10分

主要领导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未明确的扣3分;未明确工作人员的扣3分;虽明确分管领导和专人,但未开展工作的,本项不得分。

税收执法协助

30分

切实履行《保障办法》规定的协助职责,对本部门业务的涉税环节按《保障办法》采取相关有效措施。无正当理由对税务机关依法提出的配合要求不予协助的,每次扣3分;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未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导致税款流失的,每次扣5分。   

涉税信息传递

40分

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提供本部门的涉税信息,严格履行《保障办法》规定的信息传递职责。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涉税信息资料,迟报、漏报每次扣2分;未提供的此项不得分。

委托代征

20分

依照《保障办法》规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按照代征税款要求按时足额征解税款。 未及时足额代征税款或未按时解缴税款的每次扣2分;未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据的每次扣3分。

合    计

100分

注:本单位业务未涉及的项目,此项不扣分

  抄送:区委各工作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