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政府兜底及社会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7-0538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7〕140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11月24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7-06-05 16:43 |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政府兜底及社会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0日
汉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
政府兜底及社会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切实减轻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汉滨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汉发〔2016〕1号)及《汉滨区健康扶贫脱贫实施方案》(汉脱指办发[2017]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通过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政府兜底及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实现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后第四重医疗保障,进一步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个人就医费用负担大幅减轻,住院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以上,实现政府兜底、社会救助与现行医疗保障、救助制度有机衔接,最大程度减少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
二、救助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发展可持续,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资金筹集
政府兜底及社会医疗救助资金以政府补助为主要来源,社会各界捐助资金为补充。
(一)区民政局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政府兜底及社会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二)根据目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疾病发生、治疗、报销(救助)的实际情况,首批筹集财政涉农整合资金500万元、民政救助资金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后期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按需增加投入。
(三)区工商联、红十字会、残联、妇联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筹(募)集工作,作为救助资金补充。
四、救助范围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病后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足90%的患者。
五、救助标准
通过分级诊疗逐级转诊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经新农合、大病保险及民政救助顺次报销(救助)后实际自负费用高于10%的,不设救助比例,直接按实际报销比例达90%的差额部分进行救助。
符合政府兜底及社会医疗救助对象因下列行为,产生的自负医疗费用不予救助:未通过分级诊疗越级诊治的;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自杀、自残、酗酒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按照区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则上使用进口耗材(药品)的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
六、救助方式
(一)区级定点医院“一站式”救助。
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在区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后实际报销比例不足90%的,由区级定点医院直接按实际报销比例达90%的差额部分进行救助。
区民政局与区级定点医院实行合作协议管理。
(二)区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救助。
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在区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后实际报销比例不足90%的,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民政窗口凭结算单及本人相关证件按实际报销比例达90%的差额部分进行救助。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府兜底及社会救助工作,是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有效解决贫困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脱贫攻坚的一项“兜底”措施,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府兜底及社会救助工作。区民政局作为政府兜底及社会救助工作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做好方案设计、服务管理、基金审核、审批和发放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政府兜底资金的预算、核拨和监管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并根据救助工作实际需要,落实做好资金足额拨付,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安全运行;区新闻中心负责政策、资金募集的宣传工作;区卫计部门要按规定做好救助对象的新农合服务管理及医疗机构监管工作;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大病对象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管理服务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区民政、卫计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检查,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服务造成医疗救助基金流失或浪费的,取消新农合及医疗救助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