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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水利局行政处罚信息

文件名称 汉滨区水利局行政处罚信息
索引号 hbqzfqslj/2017-0017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12-20 10:59

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当前状态

备注

张鹏

汉区水罚字[2014]01号

损毁堤防

罚款

恢复堤防

损毁旧堤39米

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七条之规定

已执行

2014/07/19

汉滨区水利局

0

王景银

汉区水罚字[2014]05号

无证采砂

罚款

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复平采挖遗留坑滩

未经许可非法开采砂石料

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已执行

2014/08/07

汉滨区水利局

0

陈勇

汉区水罚字[2013]15号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建筑

罚款

责令30日内猜出临河建筑物

未经申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已执行

2014/03/13

汉滨区水利局

0

万安林

汉区水罚字[2015]01号

破坏水工程

罚款

赔偿水利工程及损失

在渠道保护范围内开挖土方

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已执行

2015/04/08

汉滨区水利局

0

黄子龙

汉区水罚字[2015]02号

破坏水工程

罚款

赔偿水利工程及损失

损毁灌溉渠道

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已执行

2015/03/17

汉滨区水利局

0

张鹏

汉区水罚字[2015]03号

破坏堤防

罚款

采取措施对毁损部分进行补救,修复

恢复损毁堤防,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三十六条之规定

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5/07/24

汉滨区水利局

0

刘志宝

汉区水罚字[2015]04号

无证采砂

罚款

复平采挖遗留

未经许可采砂

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之规定

已执行

2015/05/27

汉滨区水利局

0

杜康

汉区水罚字[2016]09号

无证采砂

罚款

拆除筛分设备,撤离河道管理范围,清障河滩清理复平

未经许可采砂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已执行

2016/12/28

汉滨区水利局

0

罗其林

汉区水罚字[2017]09号

在河道范围内弃渣弃土

罚款

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岸坡稳定;疏通陈家沟沟道

在河道范围内弃渣弃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五十五条之规定

进入复议程序

2017/05/23

汉滨区水利局

0

刘小军

汉区水政当罚字[2017]第061201号

侵占水工程

其他(见处罚类别2)

责令立即拆除钢构设备,恢复溢洪道畅通;清楚坝体内侧便道

占用溢洪道

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之规定

已执行

2017/06/15

汉滨区水利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