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对金月光网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7-0538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15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7-08-11 10:27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文罚字〔2017〕第13号
当 事 人:安康市汉滨区金月光网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杨雪峰
住所(住址):安康市汉滨区恒口中心大街118号
你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一案。2017年8月1日20:25分至20:47分,汉滨区文广旅游局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何晓斌(610902010)陈妍(610902011)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安康市汉滨区恒口中心大街118号的安康市汉滨区金月光网咖进行检查。网吧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在营业场所二楼抽查在线上网者实名登记时发现,有一位消费者在150号机上进行英雄联盟内容的上网消费,名叫郑先路,上网登记时用的是陈浩的身份证,身份证号码为610111********1514。执法人员对你网吧收费系统在线上网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网吧消费者现场情况提取单》。网吧负责人杨雪峰在检查中全程在场并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2017年8月1日对安康市汉滨区金月光网咖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是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违规行为的记录;2、2017年8月1日《网吧消费者现场情况提取单》1份是执法人员提取消费者现场有效上网信息的记录;3、2017年8月1日对安康市汉滨区金月光网咖进行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是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情况证明;4、2017年8月2日对网吧投资人杨雪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是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违规事实进行调查的笔录;5、网吧投资人杨雪峰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安康市汉滨区金月光网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网吧场所负责人的合法有效身份。2017年8月1日,本机关依法对你网吧立案调查,8月3日案件调查终结,于2017年8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汉)文罚告字[2017]第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拟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内容;当事人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综上所述,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与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之规定,并参照《陕西省文化市场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以警告、并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对你网吧作出如下处罚:
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汉滨区文广旅游局开据交款通知书,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汉滨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或安康市文化文物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滨区文广旅游局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