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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出台“九个严禁”规范财政管理工作

时间:2017-12-22 14:35  作者:源自:

近日,汉滨区财政、审计、监察三部门在中央八项规定和汉滨区“镇办财务支出管理十不准”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汉区财2017〕62号),明确提出了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管理“九个严禁”,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九个严禁”分别是:

一、严禁违规设立帐户。任何单位不得违规设立、变更银行账户;严禁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或设立账外账;确需开设银行专户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开设银行账户。

二、严禁改变资金用途。凡是通过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挪用、挤占和截留,不得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三、严禁对财政资金进行二次分配。申请资金必须要有具体支出内容,严禁将专项资金申请到位后,乱表态、乱支出,进行二次分配。

四、严禁备用金长期挂帐。备用金申请额度必须合理把握,且及时结算归还,严禁跨年度挂账;全面推行公务卡管理,严禁将资金转账到非公务卡账户,杜绝大额现金支付。

五、严禁超越限额分散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严禁超限额或变相规避采购法管理自行实施分散采购。

六、严禁超标开支“三公”经费。严控“三公”经费支出标准,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支出;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违规列支招待费。

七、严禁乱发津补贴和加班费。除明文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及加班费;发放绩效工资不得超过单位核定总量。

八、严禁突击花钱。经费支出必须依据预算,及时、均衡、有效进行,严禁堆积在年末岁首突击花钱。

九、严禁收入不交财政。除非税收入通过“上线户”缴入金库外,单位其他所有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严禁以各种名义截留、私存各类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