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18-01-29 11:10  作者:源自:

汉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安办字〔2015〕18号),设立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主管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落实中省市区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职责。

强化城镇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监督职责。
    (三)划出职责。

将村庄(社区)、镇规划区内农村私人建房规划审批及建设管理工作委托下放各镇政府、各办事处。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住房保障、城乡建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区住房保障工作,结合汉滨区实际,拟定全区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拟定全区保障性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拟定全区公(廉)租房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归集和使用计划,加强住房保障资金的监管。

(三)负责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结合汉滨区实际,拟定棚户区改造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监管和业务指导。

(四)负责制定全区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区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等工作(包括楼盘表管理、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存量房转让管理、房屋抵押管理、房屋产权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负责区境内中心城市规划区外房屋产权审批及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向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提供房屋产权审批和交易信息,协同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负责安康中心城区规划区外的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制定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指导全区村镇建设。宣传、贯彻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贯彻落实村镇建设规划标准;承担辖区区域中心镇、集镇、村庄(社区)规划技术审查、建设指导和规划监察,并监督其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实施;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按照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指导汉滨区区域副中心镇、区级重点镇及新型城镇化的建设管理工作。

(六)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审查、审批区属建筑工程项目报建,核发区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全区建筑施工、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安全生产、质量检测等资质初审和监督管理及执业人员资格管理,监督管理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查处违反建设工程和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受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等;组织或参与我区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区建筑市场相关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全区建筑业行业统计工作

(七)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负责全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八)负责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资金征收管理。

(九)负责全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基金监管;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建筑节能的实施,负责绿色建筑推广及绿色建筑评价标示的申报工作,负责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

(十)负责中心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建设及运营管理,公园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中心城区160平方公里以外的镇办燃气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城镇无害化垃圾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营指导、监管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住建局局内设5个股室。

(一)政办股

负责机关日常管理和政务工作协调、督办。承担机关文秘与公文管理、机要保密和文书档案、信息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对外联络、群众来信来访及咨询服务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奖惩工作;承担机关党建、精神文明、党风廉政、综治维稳等工作;负责后勤服务工作,指导各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特困职工及下岗职工帮困工作。

(二)纪检监察信访办公室

负责各类纪检监察、信访案件和政务公开违纪案件的接待、查处工作;承办局党委交办的局机关及局系统党纪党风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局机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党员违纪违法案件,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负责系统依法行政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办党委交办的廉政建设经验交流和市、区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工作;做好各类信访接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指导全系统“创佳评差”、行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系统干部执法和行政纪律监察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财务审计股

负责本局财务收支管理和系统收支“两条线”制度的监督、检查、落实;汇总编制并监督实施建筑业、房地产业、公用事业和城乡维护建设工程年度预决算。负责对全区城乡维护建设专项资金、本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局系统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所属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局管行业的财务统计工作和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建设系统财会、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四)城镇建设管理股(含燃气管理办公室)

负责归口管理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公园管理及区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负责区属燃气规划布点及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用事业行业统计工作。

(五)建筑业管理股

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审查、审批区属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核发区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全区建筑施工、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安全生产、质量检测等资质初审和监督管理及执业人员资格管理,监督管理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组织或参与我区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区建筑市场相关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全区建筑业行业统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副科)。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事业单位:汉滨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汉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汉滨区兴安公园管理所、汉滨区建筑节能与抗震办公室、汉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汉滨区建筑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站、汉滨区城乡规划设计院、汉滨区建筑设计院、汉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汉滨区城镇建设档案馆、汉滨区房产管理所。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廉租房建设、管理等职责,由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承担。

六、附则

(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联系电话:321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