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18-01-29 11:12  作者:源自:

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安办字〔2015〕18号),设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主管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落实中省市区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准入制度、监管办法和人力资源流动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拟订并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四)负责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和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

(五)建立并落实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管制度;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宏观管理;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支付保障机制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制度;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统计;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企业职工档案。

(七)负责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和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规范性文件,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及技师评聘工作。

(八)负责全区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

(九)负责拟定和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稳定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

(十)负责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一)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有关农民工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定促进农民进城落户有关农民就业、创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二)拟订并落实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指导督促企业推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处理区属企业劳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参与评定区级劳动模范;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三)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12个股(院):

(一)政办股(监察室)

负责机关日常管理和政务工作协调、督办。承担机关文秘与公文管理、机要保密和文书档案、信息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对外联络、群众来信来访及咨询服务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奖惩工作;承担机关党建、精神文明、党风廉政、综治维稳等工作;负责后勤服务工作。

(二)财务股

制订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资金资产管理制度、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及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编制审核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和财务收支计划及执行情况;负责本系统的财务收支及基本帐户和社会保障就业资金户的收支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财务内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公务员管理股(军转办)

负责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组织实施,落实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调任、转任、辞职、辞退、日常登记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并监督检查;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审查以区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事项,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负责承办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决定任免人员的手续和区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宜;按规定办理公务员流动调配手续;承担公务员信息管理及统计年报工作。

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综合管理工作。承办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军转干部信访维稳和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工作;协助指导自主择业转业军官就业创业工作;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宏观管理,统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工资总额计划、增人计划、体制改革中的人员上划下划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调研工作;负责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咨询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指导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和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岗位聘用及备案事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竞聘、考核、调配、奖惩和信息统计等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聘任和技师评聘等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引智办公室)

按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拟订全区事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拟订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聘用;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工作,承办全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担有突出贡献专家及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推荐、选拔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管理工作;承办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制定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区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智力引进等人才开发规划,实施年度引智计划;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工资福利股

综合管理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作;组织实施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工龄计算、津贴补贴等政策;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发布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负责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承办汉滨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宜。

(七)退休管理股

协调指导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和二次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退职的审批和退休费、津贴等工资福利的调整审批工作;承办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补助的审核工作;承办机关、企事业单位六十年代精简人员补助的审批工作;承办汉滨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社会保险管理股

综合管理全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等(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工作;拟订全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承办困难企业及其它享受失业调控政策扶持、稳岗补贴的初审上报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审批工作;拟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完善全区定点医院、药店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组织实施养老保险扩面工作,落实企业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的政策给付;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和事业单位的伤残等级评定;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间待遇标准的审批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信息统计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基金监督股

拟订全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受理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人力资源促进股

拟订全区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就业专项资金的审批管理和统计分析;负责小额信贷担保资金和贴息资金的筹集及风险监测评估,管理小额信贷资金的账户和运作,负责小额信贷对象资格的审批、统计工作;依法规范和管理全区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培育、规划和监督管理;综合管理区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指导监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参与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承办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农民工工作股

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规划;负责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承担全区推进有条件的农民进城落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组织拟定并贯彻落实;负责相关信息统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汉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科级规格)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劳动人事关系和劳动保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内法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队伍建设工作,培训专、兼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和调解员;负责指导镇办街道、社区、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的工作;受理全区人事劳动争议的来信来访;承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以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3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五、其他事项

管理事业单位:汉滨区城乡就业服务管理局(汉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汉滨区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汉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汉滨区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经办中心、汉滨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六、附则

(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联系电话:325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