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安办字〔2015〕18号),设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主管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盐业管理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落实中省市区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盐务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区政府委托,履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三)加强职责。
1.按照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的要求,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整合和统一行使职能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职能,大力减少审批事项,探索建立新型市场准入机制。
2.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包括药品等)的质量监管职责和食品安全的统一监管职责;加强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职责;建成统一的检验检测体系、企业诚信和信用体系、质量规范和认证体系、质量事故应急处置体系、标准化体系和名牌发展战略;加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
3.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4.整合申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职责的投诉举报体系,完善投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5.构建各类产品(商品)在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负责对盐务局管理;负责对各镇办市场监督管理所业务指导工作。
(二)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工作,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三)依法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的生产加工、流通、使用、消费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监督实施产品(商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消费等环节的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
(四)组织开展产品(商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的违法活动;组织协调辖区内有关专项市场整治行动。
(五)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院制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管理规范及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信息的发布。
(六)负责产品(商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承担产品(商品)的质量安全监督性检验、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测预警、信息发布等职责,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组织产品质量的鉴定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检验量化指标。
(七)负责计量管理工作,推进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实施量值传递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以及计量校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八)负责认证认可工作,依法监管和规范认证市场,依法对为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区级推荐性农业地方标准规范,管理企业标准备案,负责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管理全区商品条码工作。
(十)负责本辖区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负责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推荐,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专用权的保护。
(十一)指导辖区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辖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和市场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负责辖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服务。负责有关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指导。
(十三)组织推进全区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参与较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范;监督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产品(商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拟订全区产品(商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产品(商品)质量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产品(商品)质量安全信息。组织和指导产品(商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在本辖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十六)依法承担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组织开展质量和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及信息体系建设等工作。
(十七)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辖区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以及直销企业、直销员和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直销、传销、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方面的反垄断相关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十八)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责任;监督管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
(十九)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二十)负责食盐市场的管理,履行盐政管理职责。
(二十一)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内设16个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管理和政务工作协调、督办。承担机关文秘与公文管理、机要保密和文书档案、信息宣传等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奖惩工作;负责机关对外联络、群众来信来访及咨询服务工作;承担机关党建、精神文明、党风廉政、综治维稳等工作;负责后勤服务工作。
(二)人事财务股
负责全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统计、劳动工资、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等工作。拟订本系统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和协会的财务工作;承担本系统财务经费预算、决算工作;承担本系统财务经费收支、非税收入收缴和票据的管理、核算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和协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参加对直属单位和协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本系统装备、固定资产的计划与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规范化建设。
(三)政策法规股
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监督行政许可、稽查办案等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案件核审、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报送备案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法制宣传、培训和普法工作。
(四)食品安全协调应急股
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和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全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负责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治和联合执法检查;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组织实施;督促督办食安委成员单位及各镇办食安办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负责收集全区食品安全信息。
(五)食品生产监管股
组织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实施食品生产环节行政许可及安全监管规范;负责监督召回不安全食品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环节抽验工作;组织调查处理食品生产环节安全事故;监督、指导市场监管所加强对食品生产的日常监管。
(六)食品流通监管股
组织对食品流通环节、保健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实施食品流通环节、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及安全监管规范;组织开展食品流通环节、保健食品抽验工作;组织调查处理食品流通环节、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监督、指导市场监管所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保健食品的日常监管;监督、指导市场监管所加强对食品流通的日常监管。
(七)餐饮服务监管股
组织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行政许可及安全管理规范;负责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抽验工作;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信息发布等工作;参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指导市场监管所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日常监管。
(八)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股
组织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规范;负责药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负责组织药品、医疗器械抽检工作;负责监督贯彻执行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化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的有关工作;监督、指导市场监管所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日常监管。
(九)市场规范管理股
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流通领域重点商品的监管;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工作;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承担市场交易(网络交易)的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商品交易市场的信用分类公示与管理工作;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组织指导各类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指导经纪人协会工作。
(十)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
拟定注册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指导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商标注册工作,监督管理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评估机构的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专用权的保护;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行业协会工作。
(十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股
拟定企业登记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实施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指导全区个体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注册企业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区企业登记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有关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协会工作,承担指导区本级12315、12331、12365行政执法体系和消费维权站、点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负责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改造、修理、维保、检验及操作人员的日常监管工作;制定辖区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负责组织、参与、配合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高能耗特种设备的节能减排工作;完成区安委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监督指导市场监管所开展辖区内特种设备日常监管工作。
(十四)质量标准监管股
负责辖区标准化和产品质量的监管工作;负责质量强区办公室的日常协调,名牌培育申报、强制性标准的宣贯和监督等工作;负责宣传推广先进标准、标准化管理和质量管理方法,组织开展标准化和质量项目申报、企业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缺陷产品召回、地理标志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产品、商品条码、产品防伪等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生产环节工业产品质量抽检等检验工作。
(十五)计量认证监管股
负责辖区计量和认证认可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开展法定计量单位、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强检计量器具、为社会出据公证数据的检测检验机构的计量检测活动、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认证产品等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权限内的计量标准器考核、计量器具制造许可、量值传递、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强制性认证产品和自愿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计量节能减排等工作;监督指导市场监管所开展辖区内计量日常监管工作。
(十六)宣传及信息化股
负责系统网络平台、数据中心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区市场监管系统计算机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负责本系统新闻宣传的网络建设;负责部门门户网站安全维护和系统信息平台、微信平台的建立、更新、维护和管理;负责系统重大信息的发布和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重点工作、重大活动及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
四、人员编制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65名。其中:局长1名(兼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副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事业单位整建制划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其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将区盐务管理局调整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
(三)与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在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区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可食林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林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含农贸市场畜禽宰杀并销售行为)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水利局负责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可食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责分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与区经济贸易局职责分工。区经济贸易局负责拟订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商品市场规划引导和提升发展,负责对市场生产经营主体的行业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经济秩序和产品商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
(六)与公安汉滨分局职责分工。公安汉滨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汉滨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汉滨分局应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汉滨分局依法提请市场监督部门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七)与市城市管理局汉滨分局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及其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与服务等相关工作。依法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无证经营的各类食品摊贩的监管执法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定点设置的生产经营户的商品(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应加强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
(八)各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涉及食品药品、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盐务日常监督管理和个体经营户的行政许可受理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工作。
六、附则
(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联系电话:2111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