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环境保护局汉滨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安办字〔2010〕59号),设立安康市环境保护局汉滨分局,为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和安康市环境保护局双重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核和发放职责。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四)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安康市环境保护局汉滨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区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区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区域内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统筹协调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区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督查、督办辖区内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四)负责提出全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
(五)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辐射、重金属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核和发放;负责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
(六)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区生态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
(七)承担全区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涉及全区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定全区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八)负责全区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承担全区环境保护科技与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九)承办区政府和市环保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安康市环境保护局汉滨分局内设2个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承办机关党务、政务工作。负责机关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决定事项的督促实施;承担机关文书、机要、人事、档案、资产管理、后勤保障、政务信息工作;组织落实全区环境保护普法宣传和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奖惩工作;承担部门党建、精神文明、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和工青妇等工作;牵头组织重大环境执法活动,承办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业务股
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各类辐射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全区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协调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申报、管理全区环境保护基本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负责“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和环境保护统计、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统计年报。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生态保护工作。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管理工作。指导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工作。落实全区污染减排目标任务;负责污染物排放的审核、审批工作。
四、人员编制
安康市环境保护局汉滨分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正科)1名。
工勤人员1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组织按相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五、其他事项
管理汉滨区环境监察大队、瀛湖环境管理所、环境监测站3个事业单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联系电话:3214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