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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书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书
索引号 hbqzfqzfb/2018-0001 公开目录: 区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字〔2018〕3号 有效期五年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7-09 08:52

 

汉政字2018〕3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书

 

因安康中心城市长春片区(一、二期)棚户区改造建设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经汉滨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征收位于安康中心城市长春片区(一、二期)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项目西至红星路一期,北至安康大道,南临棚改范围规划红线内,东至七里沟立交(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以项目改造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汉滨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

三、实施单位: 汉滨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建民办事处。

  四、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812月31日止。

五、签约期限: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812月31日结束。

六、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七、本决定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0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