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安康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停泊船只的通告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8-0001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字〔2018〕196号 有效期5年 | 成文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8-11-22 11:49 |
汉政字〔2018〕196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安康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
水源地停泊船只的通告
为防止船舶污染水源地水质,确保城市饮用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现就安康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禁止停泊船只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安康中心城区马坡岭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汉江1600米,下游100米河道及月河口上游月河1000米的水域)、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外上游汉江3000米、下游100米,左右各向江心延伸的全部水域和月河一级水域保护区边界外上游3000米、吉河口上游吉河2000米的水域)和许家台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汉江1000米,下游700米的河道以及月河口上游月河1000米的水域)、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外上游汉江3000米、下游100米,左右各向江心延伸的全部水域和月河一级水域保护区边界外上游3000米,吉河口上游吉河2000米的水域)范围内禁止停泊各类船只。
二、从2018年10月30日零时起,在禁止停泊范围内,不得从事船舶停靠、作业、生产。已在该区域停泊的船只自行驶离禁泊水域。
三、违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2369。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0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