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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hbqzfqzfb/2019-0001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9〕30号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3-15 14:38


汉政办发〔201930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汉滨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13

汉滨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真实准确、合理规范,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和省商务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陕商发〔2018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滨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承办单位(企业)的项目建设及验收管理。

第三条  区互联网产业办负责项目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加强对示范项目承办单位(企业)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督促检查活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应及时公布上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组织、实施进度等工作内容,保证各示范项目的规范性和进度要求。

第四条  区互联网产业办应严格对照承办单位(企业)提供的项目进度计划表,检查项目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如出现偏差,及时找出原因,责令承办单位(企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应坚持高效原则,注重沟通、及时反馈,在项目节点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

第二章  项目选择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是依法取得符合相关项目要求资质的企业法人,经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企业;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3.主营业务属于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4.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5.符合当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办法择优遴选符合条件的相关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项目及其承办单位(企业),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实施。对公示有异议的,应要求中标单位(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并由行政监管部门进行情况核实,对核实确实存在有异议的,应取消中标单位(企业)资格,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区互联网产业办应定期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各项目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名称、扶持资金额度、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督促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按期完成工作。

第八条  建立完善项目实施过程档案资料,对项目建设、验收、补助、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经得起检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九条  验收依据。根据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有关规定、验收办法、绩效考核标准》、《汉滨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责任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企业)签定的合同内容等进行验收。

第十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区互联网产业办受理验收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区互联网产业办根据上级下发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验收工作方案,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立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验收材料及相关数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验收完成后应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并对验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后,对于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颁发项目验收鉴定证明,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限期要求整改,并及时组织复验。若有异议,可向上级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第五章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互联网产业办要严格按照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确保中央财政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公布项目的建设方名称、资金补助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未经中省验收的项目,根据合同约定依项目进度拨付资金,中省验收合格前拨付资金不超过85%

第十六条  经中省验收合格的项目需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至少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向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拨付专项补助资金。如项目未能如期通过验收,应追回前期拨付资金,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对骗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外,还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根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阶段性专项审计,保障资金资产安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截留等违规、违纪使用专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互联网产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一个月后起施行,期间如遇中、省、市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














抄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局。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