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政策要求
(一)认定对象:汉滨户籍所有建档立卡户(包括建档立卡系统中未脱贫户、已脱贫户、返贫户、新识别户)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
(二)认定标准:贫困户退出“无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标准:主要是指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保障有学上、上得起学(失学指适龄儿童从未进入学校就读;辍学指适龄儿童少年已进入学校就读中途退学)。
(三)年龄界定:义务教育阶段是指小学六年和初中三年,共九年;适龄儿童少年是指年满六周岁至十五周岁(即2003年9月1日出生至2013年8月31日出生)。
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凡年满六周岁(2013年8月31日之前出生,含2013年8月31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等原因延缓入学的可推迟至七周岁。
(四)认定内容:分两部分。第一部分:贫困户义务教育学龄人口情况,包括县(区)、镇(办)、村(社区)、组、户编号、脱贫年份、义务教育学龄人口姓名、身份证号码、监护人或家庭主要成员联系电话(第一部分的信息由局教育脱贫办提供,各校负责核查监护人的联系电话)。第二部分:就学情况,就学学校名称(按照XX省XX市XX县XX学校格式填写)、教育阶段(按照学前、义务教育、普高、中职、其它5个选项据实填写)、年级(学前按照小班、中班、大班据实填写;义教按照一至九年级据实填写;普高和中职按照高一至高三据实填写)、班级(只有一个班的统一填一班)、不属于辍学的7种情况(按照延缓入学、初中毕业、休学、送教上门、失踪失联、外县就读、身体不具备上学条件等七种情形据实填写)、义务教育是否有保障(依据实情,填写“是”或“否”)。每名认定对象,要收录学籍号,留存备查。
(五)不属于辍学的情形:在认定过程中,以下7种情况属于义务教育阶段非辍学范围:
1.年龄满6周岁但仍在幼儿园就读或因身体等原因由家长申请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
2.年满15周岁或年龄不满15周岁但已初中毕业。
3.请假和休学的学生。
4.因重度残疾而安排送教上门的适龄儿童少年。
5.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6.失踪失联的适龄儿童少年。
7.有本地户籍但在异地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认定工作程序
(一)获取核查数据。由区教体局教育脱贫办从汉滨区扶贫开发局“陕西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系统中,获取全区2019年8月31日前年满6-15周岁适龄贫困学生数据,做为核查数据。教育脱贫办下发数据,为全区认定的法定数据,镇村及学校依据此数据进行核查。
(二)镇(办)组织核查。以镇(办)为单位,逐村逐户进行核查,具实填写《汉滨区2019年贫困户退出义务教育有保障认定汇总统计表》及《汉滨区2019年贫困户退出义务教育有保障认定名册》。对于在区外就读的学生要与学生就读的学校取得联系,并获得入学就读证明材料。对于重度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到校就读的,采取送教上门或办理休学手续,“不属于辍学的7种情况”在认定表类别下拉菜单中选择“不属于辍学情况名称”并取得相关印证资料。统计表和认定名册一式2份,村(社区)、镇(办)各留存一份。各镇(办)中心校收集各村《统计表》和《认定名册》,组织专人进行全镇核查,并汇总情况,由各镇(办)镇长(主任)、中心校校长在汇总《统计表》和《认定名册》上签章确认,报区教体局复查。汇总《统计表》和《认定名册》一式2份,镇(办)、区教体局各留存一份,镇(办)组织核查于10月15日前完成。
(三)区级认定。区教体局以镇(办)为单位,对照贫困退出标准、控辍保学工作基本制度和要求,组织各镇(办)中心校对贫困户义务教育学龄人口就学情况进行复查,依据复查情况向区脱贫攻坚指挥部报送认定报告,同时向各镇(办)出具认定函,并将全区认定结果于2019年10月30日前报送市教体局和区脱贫攻坚指挥部。
(四)市级复查。市级教育部门实地随机对县级核查认定结论进行抽查复核,形成市级复查认定结论报告,于12月4日前报送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省级教育部门。
(五)省级审核。省级教育部门对市级复查认定结论进行实地随机抽查,每个县抽取4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贫困户20户,并至少抽查一所完全小学和一所初级中学,重点核实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就读情况、台帐情况、学籍系统学生在校情况、送教上门工作落实情况,形成省级审核认定报告,于12月底前报送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认定数据要求
(一)统一认定数据口径。全区认定数据以汉滨区扶贫开发局提供的数据为准,由局教育脱贫办统一下发,各镇(办)、村、学校无修改权限。擅自修改,将移交纪检部门,从严处理。在核查中,发现确因数据信息有误,报局教育脱贫办,由局脱贫办上报指挥部信息中心做处理,在区脱贫攻坚指挥部未做修改前,不得修改。
(二)加强数据保密工作。各镇(办)中心校要切实做好数据信息保密工作,所有信息只能在教育行业内部使用,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相关数据信息。
四、留存资料要求:
(一)七种不属辍学学生收集留存的资料。
1.年龄满6周岁但仍在幼儿园就读或因身体等原因由家长申请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年龄满6周岁但仍在幼儿园就读佐证资料为:户籍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公章的本学年学籍系统查询页面截图,或就读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幼儿园就读证明。年龄满6周岁因身体等原因由家长申请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佐证材料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的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手续。
2.年满15周岁或年龄不满15周岁但已初中毕业。佐证材料为: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的《陕西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复印件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的初中毕业证书验印登记表(附学生名册)。
3.请假和休学的学生。请假佐证材料为:经学校批准的学生本人或父母请假申请。休学佐证材料为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的申请和有关证明,以及学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手续。
4.因重度残疾而安排送教上门的适龄儿童少年。佐证材料为: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评估认定意见或送教上门方案、送教上门工作档案。
5.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佐证材料为:县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评估认定意见或医学诊断证明、就诊记录等资料。
6.失踪失联的适龄儿童少年。佐证材料为:公安部门提供的界定资料。
7.有本地户籍但在异地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佐证材料为:户籍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公章的本学年学籍系统查询页面截图,或就读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学校(幼儿园)就读证明。
(二)残疾适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的义务教育有保障资料留存。
1.要有镇(办)残疾适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花名册,统一为《XX镇(办)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少年花名册》。
2.通过“随班就读”的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少年要填写就读学校、学籍号。学籍号为残疾学生学籍。
3.通过“特殊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少年要填写就读学校,在外市就读的,要有残疾学生就读学校证明、学籍号。
4.采取“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少年要按照区教体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局、残联等六部门印发的《汉滨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汉教体发〔2019〕15号)规范留存资料档案,一是要全部纳入学籍管理;二是要落实送教教学课时保障(每月至少送教 2 次,每次至少 2 个课时);三是要规范留存工作档案。送教上门工作档案实行一生一档,对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发展评价、教学过程、方案调整、训练记录等资料列入档案,并分镇、村、校妥善保管。送教上门工作资料档案在市上复查前,要做到时时更新。10月25日之后,做到“一月”一更新。
五、认定工作分工
(一)区教体局(含下属单位)。
1.区教体局教育脱贫办:一是依据汉滨区扶贫开发局“陕西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系统,获取全区2013年8月31 日前出生,2003年9月1日之后出生的年满6-15周岁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数据信息,并将数据分解到镇、到村;二是组织镇(办)中心校对各镇(办)义务教育有保障统计上报情况进行复查;四是依据复查结果,形成2019年汉滨区贫困退出义务教育有保障认定报告;五是对义务教育有保障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查督办,对认定工作不力的学校,配合纪检部门取证。
2.区教体局基础教育股:一是指导各校完善控辍保学工作责任体系,全面建立和落实义务教育入学联控联保、控辍保学动态监测、行政督促劝返机制,巩固落实“双线七长责任制”等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并落实学籍管理制度,指导学校规范管理学籍,对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及时办理休学手续;三是对学校和教师不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职责,学籍管理人员不规范开展学籍管理工作,造成工作被动或不良影响的,配合纪检部门取证。
3.镇(办)中心校:一会按照属地(户籍)原则,将本镇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数据信息以书面形式反馈到镇村,并督促配合镇村在9月15日完成《汉滨区2019年贫困户退出义务教育有保障认定汇总统计表》及《汉滨区2019年贫困户退出义务教育有保障认定名册》的填报工作;二是组织辖区学校对镇村填报的《认定名册》和《统计表》进行逐一核查,确保认定名册填写内容真实无误;三是对辖区义务教育有保障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查督办,对认定不严不实、弄虚作假的学校、教师,配合纪检部门取证。
4.全区各中小学校:一是按照学区划分,组织学校教师对辖区内建档立卡义务教育适龄人口逐户、逐人进行摸排核实,准确填写认定相关内容;二是组织学校学籍管理人员,通过学籍系统核查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学籍信息,并收集学籍号;三是配合各镇(办)(含恒口、高新)做好学生就读信息的核查工作。
5.汉滨区学生资助中心。依据区级认定结果,对认定对象享受教育资助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区属学校学生享受政策的名册。
6.教体局机关各股室:对包联镇办义务教育有保障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查督办,对认定工作不力的学校、教师,配合纪检部门取证。
(二)汉滨区卫生健康局。对因病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及时组织县(区)级医院进行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
(三)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对失踪失联或在义务教育有保障认定期间死亡的学生,提供佐证的界定资料。对实际年龄与户籍年龄不相符的,及时据实更正户籍年龄。
(四)汉滨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好评估认定,并出具评估认定意见或医学诊断证明、就诊记录等资料。
(五)帮扶干部。对所帮扶的贫困户家中义务教育适龄人口就读配合学校做好核查工作,并协助镇村做好帮扶户贫困退出的研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