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关于对群众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予以奖励的通告 | ||
索引号 | /2020-000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2月08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2-08 10:11 |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省市决策部署,从严从快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即日起,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将对群众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予以奖励,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奖励范围
凡举报下列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之一,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二)以故意逃避、隐瞒事实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 (三)生产、销售伪劣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救援物资设备或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治的假药、劣药的; (四)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或在网络上造谣、起哄、滋事的; (五)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及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七)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的; (九)违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口罩、隔离衣、防护服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从湖北省返回汉滨区境内人员拒不执行汉滨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通告(令),隐瞒行踪参与聚集活动的。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群众可通过拨打“110”电话方式进行举报。
二、奖励条件
举报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所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汉滨分局管辖;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犯罪情况;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五)举报人不属于负有疫情防控法定职责的人员。三、奖励标准
(一)被举报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每处罚1人可以奖励500元; (二)被举报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采取强制措施1人可以奖励1000元; (三)对重大案件线索举报者视情予以重奖。对同一举报人符合多个奖励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一次;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匿名举报的,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及时予以奖励。
四、奖励实施
汉滨分局受理群众举报的涉疫违法犯罪线索后,将及时与举报人联系。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根据案件性质和办案进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内容属于行政案件的,在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实施奖励; (二)举报内容属于刑事案件的,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实施奖励; (三)实施奖励时,将在1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金。汉滨分局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同时,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汉滨分局将依法追究责任。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