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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力促重点项目和企业安全规范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力促重点项目和企业安全规范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hbqzfqzfb/2020-0013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20〕11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2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2-10 08:01

汉政办发〔202011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力促重点项目和企业安全规范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力促重点项目和企业安全规范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安政办发〔202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区实际明确有关事项如下:

一、准确贯彻“两手抓”要求。根据省市要求,210日起,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安全规范有序推进重点项目和企业复工复产。各镇办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迅速摸排厂矿企业、重点项目复工复产计划、员工健康信息和企业服务需求,建立清单,分类推进复工复产。

二、全面落实防控措施。拟开(复)工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康市重点项目和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在达到《安康市重点项目和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五条要求后,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提出书面报备(报备表样附后),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组织疫情防控专家组、行业主管部门和镇办进行现场指导和核查确认后,方可开(复)工。达不到《安康市重点项目和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工。

三、提升优化政务服务。对开(复)工的企业和重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卫健部门和镇办要主动帮助其解决疫情防控方案制定、工作对接、技术服务、物资协调等相关工作,第一时间解决企业开(复)工过程中的疫情防控有关问题。各交通筛查登记服务点对厂矿企业和重点项目的物资、工人运输车辆,在进行信息登记、身份筛查、体温检测正常后优先保障通行,不得随意或变相阻拦。各镇办要摸清底子和需求,鼓励和组织外出务工人员包车出行。区直相关部门和各镇办,要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安政发〔20203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力促重点项目和企业安全规范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安政办发〔20203号)要求,主动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和健康发展。

四、压实日常监管责任。开(复)工的企业和重点项目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安康市重点项目和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条件,认真做好防控责任落实、人员健康筛查、日常健康管理、环境消杀、宣传教育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复工企业的行业监管责任,安排重点企业和项目联络员,监督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复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区卫健部门要加强复工复产企业的疫情防控监管和指导服务,确保企业安全有序生产。各镇办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调解决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复工复产期间,因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措施不力等造成交叉感染或不良后果的,要视其情节,按照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一同严肃处理。


    附件:汉滨区企业开(复)工报备表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9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月9日印发 


附件:

汉滨区企业开(复)工报备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详细地址

企业法人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复工原因

申请复工时间

复工人数

落实防控措施核查意见:依据通知防疫要件(附后)

汉滨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审批意见: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行业主管部门(镇办)一份,企业一份,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