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执法监察测绘服务机构备案的公告 | ||
索引号 | /2020-000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3月04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3-04 11:07 |
执法监察违法占地及非法开采测绘成果在处理国土违法案件过程中尤为重要,能直接体现出面积、地类、开采方量和位置等重要因素,为案件审理和定性提供依据。为加强对执法监察测绘服务单位的管理,促进测绘服务机构规范执业,做到处理违法案件公正、公平。结合汉滨区实际,凡在汉滨区境内从事执法监察测绘服务的机构,需在汉滨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进行备案。现将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登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范围应包括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四)需在安康市境内注册公司,且在汉滨区有固定办公场所,现有工作人员5人及测绘专用车辆1台以上。
二、备案资料
(一)测绘服务机构书面备案申请书;
(二)公司简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测绘仪器检定证书;
(六)办公场所证明;
(七)测绘成果质量认证体系;
(八)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九)测绘成果核算报价依据。
三、备案流程
(一)申请。测绘服务机构向汉滨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申请,按要求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二)评审。汉滨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对各测绘服务机构提交的资料及测绘成果核算报价进行审核对比,并对各单位进行实地踏勘综合打分,择优选取1-3家服务优良、价格合适、技术过硬的测绘单位。
(三)公示。经自然资源分局综合评审后,公开面向社会对最终备案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投诉问题,签署备案合同。
四、备案确认
汉滨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将测绘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实情况和测绘报价情况对比后,由汉滨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以文件形式批准确认,将备案结果在汉滨区自然资源局网站进行发布。
五、备案终止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汉滨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将不再采用其测绘成果,并终止其备案资格。
1、测绘成果经审核不合格累计达2次以上的;
2、与违法单位或违法当事人串通,篡改测绘成果,影响案件办理的;
3、测绘资质年审不合格的;
4、擅自调高收费依据及标准收取测绘费用,造成负面影响的。
六、备案有效期限
备案有效期:一年。
七、其他
报名日期: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13日
报名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兴安东路1号
联系人:刘林兵
联系电话:0915—3213384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汉滨分局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