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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hbqzfqzfb/2020-0097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5〕2号 废止和失效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01-07 09:22

                        安汉规〔2015〕001-区政办001

 

 

 

 

汉政办发〔2015〕2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属机构:

    《汉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7日

汉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并参照《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安政办发〔2014〕13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办法,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建立和完善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实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第四条  凡具有汉滨区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费的缴纳

 

第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现行规定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缴费档次标准适时调整。

第六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长缴多得机制,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

第七条  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1-6月为集中缴费期,缴费人员务必于当年12月底前缴清本年度养老保险费,逾期将视为补缴费,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当年新增到龄人员必须在到龄前一个月缴清保费,否则,不能按期领取待遇。

第八条  财政对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具体补贴标准为:年缴费200元以下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年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年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年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年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

第九条  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村(社区)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年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全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

第十条  重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由财政全额补贴。其个人自愿缴费时,应从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400、1900元中选择缴费档次。残疾人补缴往年度的养老保险费时,按正常人收取保费,财政不给予补助。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参保人首次参保登记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应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建立参保档案。

第十二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储存利息及其他的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机构、公民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严禁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政府财政应承担的基础养老金、丧葬费补助金、缴费补贴和特殊人群工龄补贴等,切实做实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次月起按国家规定开始计息,每年结息一次。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养老保险待遇由区级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核发待遇领取资格情况、领取人死亡停发待遇情况应按月在村(社区)公示,并建立举报制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在参保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下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件实施之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七条  在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低于65元/月的基础上,统一建立基础养老金年龄梯次增长机制。年满60—69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65元/月,70—79周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75元/月,80—89周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85元/月,90—99周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95元/月,100周岁以上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05元/月。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含缴费人员及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待遇。

第十九条  区、镇经办机构要认真开展待遇领取人员月审年检工作。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区统一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制度,凡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标准为800元/人。具体发放工作按《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发放工作通知》(安人社办发〔2014〕222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统筹区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跨统筹区转移的,应在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将个人账户储存积累总额(含政府补贴及利息)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在迁入地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已经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中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基金监督管理与运营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基金性质和用途。按照中省市有关要求,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人社局要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完善管理规程,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支付等定期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会同区人社局共同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年度预决算草案,建立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及时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确保补贴及时入账、养老待遇按时发放。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区人社局要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基金保值增值方案,区财政局应及时办理。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第七章 经办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区级统筹,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

第二十八条  区人社局是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

第二十九条  区人社局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保费收缴、参保及享受待遇资格审核、养老金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基金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建设等工作,镇(办)社会保障服务站具体负责养老保险费上解、信息录入、资料初审等相关工作,村(社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办点具体负责保费征收、资料收集、生存认证、监督公示等工作。

    第三十条  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配强领导班子,配齐工作人员,合理设置岗位。各镇办要建好社会保障站窗口服务平台,要多措并举,积极落实村(社区)代办员工资报酬,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第三十一条  区、镇(办)、村(社区)三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经费补助制度,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解决经办机构档案、信息建设等经费问题。

第三十二条  政府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社部门要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人力资源保障,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计生、残联、公安部门要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的信息数据,教育、农业、林业、水利、卫生、民政等“特殊人群”主管部门要加强同人社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衔接配合,共同做好特殊人群新农保加工龄补贴发放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达标升级,规范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到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

第三十四条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和全区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加快省市区镇村五级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根据上级部署,适时开展社会保障卡试点和推广工作,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捷、透明、规范、优质、高效服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十八、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区人社局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重复领取养老金的,由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原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汉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汉政办发〔2011〕120号)自行废止。

 

 

 

 

 

 

 

 

 

 

 

 

 

 

 

 

 

 

 

 

 

 

 

 

 

 

 

 

 

 

 

 

 

抄送:区委各工作部门,区纪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7日印发

附:规范性文件执行征求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