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职业烟农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20-0098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5〕134号 废止和失效 | 成文日期: | 2020年10月1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5-11-05 09:23 |
汉政办发〔2015〕134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职业烟农资格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汉滨区职业烟农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日
汉滨区职业烟农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培育职业烟农,是稳定烟叶种植规模和提升烟叶质量水平的根本所在;构建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新型烟叶生产经营体系,是推进现代烟草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加快现代烟草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途径。通过职业化烟农队伍的培育,巩固和提升烟草种植水平,实现现代烟草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职业烟农是指通过专业技能培训后,熟练掌握烟叶种植技术,能独力从事烟叶生产,且具有一定规模、具有持续性或者以提供与烟叶生产相关专业服务为稳定职业,或者提供专业化服务,并能获得较高经济收益的职业化农民队伍。
职业烟农主要包括:
(一)种植大户。
(二)种烟专业互助组和合作社。
(三)生产环节的专业户。如育苗专业户、机耕专业户、烘烤专业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烟农资格认定是指经过教育培训,达到职业烟农认定标准的烟草从业者以及从事烟草生产提供服务和推广的从业者,且通过综合考核和评价后,认定合格者颁
发职业烟农资格证书的活动。
第四条 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烟叶从业者从事烟草行业所必备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管理能力的证明,是享受职业烟农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汉滨区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类型
第六条 职业烟农培育对象的选定应坚持农民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或烟站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汉滨区初级职业烟农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在16-5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热爱烟草事业,并愿意长期投入烟叶生产种植及烟草相关产业的经营者。
2.有初中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生产和管理技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3.以烟叶或从事相关烟叶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年收入为汉滨区当年农民人均年纯收入5倍以上。
4.连续种植烤烟2年或连续从事烟叶生产经营2年以上。
5.平均种烟面积在15亩以上。
第八条 职业烟农类型
1.生产经营型:是指以种植烟草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种植烟草的农业从业者,主要是种植专业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
带头人等。
2.专业技能型:是指在合作社、家庭农场、互助组等新型烟叶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烟草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烟草专业劳动力,主要是从事专业化服务组织人员。
3.社会服务型:是指在合作社等组织中从事烟草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烟叶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指专业合作社发起人。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培育对象,领取《汉滨区职业农民培育学员信息登记表》,填好后由烟叶分公司和所在镇(办)审查核实并加盖公章后,报汉滨区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职业烟农每年认定一次。
第十条 汉滨区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各烟站把候选对象在各站进行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作为试点培育对象。由汉滨烟叶分公司按照培育类型分类整理后,并报送汉滨区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建立学员档案。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职业烟农教育培训是指对具有职业烟农雏形的
烟叶种植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系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培训,使之达到初级职业烟农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的过程。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由区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对职业烟
农组织培训,区烟叶分公司配合。培训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初级职业烟农开展免费培训,培训课时按照省市职业农民培育大纲执行。培训内容为烟叶相关知识和技能及农业法律法规及烟草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参加职业烟农资格认定;被认定的职业烟农每年仍需参加一定学时的新技术培训,作为今后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职业烟民培训采用集中理论学习、生产实践、考察参观、考试考核和跟踪帮扶指导相结合的培育模式;培训内容分烟叶生产经营常规技术、最新技术推广与示范及国内外发展前景、烟叶营销知识、产品安全知识、烟行业行规法律法规等四大模块;培训结束后,由区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学员参加相应考试考核。
第十五条 培育单位主体为区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
第四章 认定机构、标准及程序
第十六条 职业烟农的资格认定坚持行业主导、烟农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政策挂钩的原则,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及德绩并重的原则。
第十七条 汉滨区职业烟农由汉滨区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十八条 汉滨区职业烟农认定的标准应依照安康市农业局、安康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转发省农业厅、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快烟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安农业发[2015]91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汉滨区职业烟农认定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汉滨区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汉滨区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职业烟农培训合格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原件核对后退还本人;
3.本人免冠1寸照片4张。
(二)审查核实:由申请人所在镇办和区烟叶分公司分别审核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区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三)审核认定:经区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家考评小组,进行实地考察考核后,报区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经审批后进行认定发证。
第五章 职业烟农准入、帮扶及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汉滨烟叶分公司将建立职业烟农考核管理机制,
由区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按照职业烟农认定标准对职业烟农进行考核评价管理。
(一)准入机制:对考查评价合格的烟农,纳入职业烟农培育对象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烟农教育培训,
对于已经认定的初级职业烟农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退出机制:初级职业烟农有违法行为的、不接受烟农新技术培训,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经区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给予退出职业烟农培育管理系统,取消其职业农民资格,不再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取得职业烟农的烟叶种植主体及从事烟叶生产相关人员优先享受以下政策。
(一)优先享受基础设施烤房建设及搬迁、维护等补助;
(二)优先享受基础设施农用机械等补助或优先使用;
(三)优先享受受灾等困难补助;
(四)享受计划优先权,即烟叶种植计划在能力范围办不受种植计划限制;
(五)优先享受其它烟草或农业产业扶持政策。
(六)优先享受烟叶技术人员技术指导与帮扶;
(七)优先享受烟草行业技术推广与示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至2020年AA月AA日自行废止。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