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9-0001 | 公开目录: | 区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字〔2019〕28号 废止和失效 | 成文日期: | 2020年10月1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02-15 08:10 |
汉政字〔2019〕28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根据气象预测,近期存在重污染天气风险,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顺应人民群众强烈愿望,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和时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西起襄渝线与月河交汇处向南至马坡岭水源站,南起马坡岭水源站、香溪洞头天门至十天高速安康东出入口,东起207省道与黄洋河大桥交汇处向北至安康东铁路货运站,北起安康东铁路货运站经阳安线、襄渝线与月河交汇处。
上述区域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正月十六(2月20日)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按照《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二、法律责任
对在上述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上述区域内违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监管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及镇办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协助做好管理服务区域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或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立即受理、依法处置(举报电话,违法燃放:110,违法销售:12345)。
四、其他
按照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2018年2月26日发布的《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汉政字〔2018〕33号)规定,在全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4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4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