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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和汉滨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和汉滨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hbqzfqzfb/2020-0107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9〕130号 废止和失效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10-14 09:40



汉政办发〔2019130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和汉滨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筹集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汉滨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汉滨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14

汉滨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健全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切实把农村安全供水工程建设好、管理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等法律规定,参照《安康市城乡供水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滨区农村供水工程是指汉滨区除安康中心城区外农村区域内所建设的各类以提供居民生活饮用水为主的供水工程设施。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应遵循“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水源可靠、供水安全、质量第一、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使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计量收费等制度。

第五条 区水利局是全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行业监管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

村(居)民委员会、村级供水协会和基层供水站为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负运行管理责任。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区发改局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计划管理和项目建设监督管理;

(二)商区水利局编报全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参与全区农村饮水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及项目批复工作;

(四)负责中央预算内安全饮水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工作;

(五)负责审批、调整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

第七条 区水利局的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组织专家对区级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设计进行审查,并牵头组织省、市管理项目设计的初审工作;

(三)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业务指导,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农村饮水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资金拨付申请和报账资料的审核及报账核销工作;

(五)负责组织区级管理的农村饮水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六)负责全区已成农村饮水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区农村供水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

(八)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区水利局下属的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和区水利技术工作站安全供水站及区域供水分站负责;

(九)应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辖区镇(街办)等单位,依法划定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源地保护;

(十)加强供水管理人员的理论学习,定期组织供水管理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思想素质、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区财政局的职责是:

(一)负责中、省、市下达我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参与区级管理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配合区水利局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资金的检查、督查工作;

(四)负责全区供水工程维修基金财政贴补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九条 区生态环境、卫健、自然资源、审计、电力等部门的职责是:

(一)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饮用水源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依法对污染水源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区卫健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三)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地的保障供应工作。

(四)区电力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电力保障工作并执行优惠电价。

(五)区审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

(一)负责村组(社区)小型供水工程的管护及运行管理工作;

(二)按照“一事一议”的规定和办法,落实受益群众入户工程投工投劳或自筹资金方案。加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和管水员的考核,落实“一户一表”和水费收缴工作;

(三)配合区水利部门办理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永久性用地和临时性用地手续,确保工程建设用地;

(四)保障农村供水工程良好的外部施工环境;

(五)做好辖区内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供水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设计应以项目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初步设计要点》为依据,参照《汉滨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农村供水工程设计文本,由项目所在地区域供水分站负责申报,区水利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审查或初审,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审批立项。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设计审查、立项批复、投资管理、资金管理、结算审计、施工资质及招投标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坚持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管理,项目统一由汉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开工实行批复审查制度。工程开工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资金计划已下达;

(二)设计方案已经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

(三)工程建设用地手续已办理完结;

(四)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已确定,施工合同已签订;

(五)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监理机构已确定,协议已签署;

(六)项目主管机关已下达开工批复。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要求:

(一)建设单位要对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负总责,每处工程都必须确定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人,落实工程技术和工程现场监管责任;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并要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三)质量监督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把总关;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重要环节、关键部位等,未经建设单位(含监理机构)、质监单位、施工单位联合验收并签字确认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五)施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施工设计,确需进行局部次要部位小变更的,需履行变更程序,由监理方、设计方、业主方签字同意后方可变更施工;较大设计变更的,必须按程序报经该项目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六)要建立项目建设公示公告制度,切实保障项目区受益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接受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使用建筑材料、设备设施的质量要求:

(一)采购地方建筑材料、水泥、金属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

(二)工程所需的管材、管件,必须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水利局统一公开招标采购供应;

(三)采购机电、水净化等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国家颁布的技术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要广泛听取受益群众的意见,验收中要至少随机走访10户以上受益户,其中有三分之二以上受益户代表签署满意意见的,该工程才能进行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工程管理机构投入使用。


第四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其国家投资部分的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区水利局代管。

社会法人、自然人等形式投资修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人所有。

第二十条 农村供水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办法,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维护资金。

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镇(街办)、跨镇(街办)或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设立供水站(厂),由区域供水分站负责管理;单村组(社区)供水工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由镇(街办)、村(居)委会管理或由受益户组建用水协会进行管理;分散供水工程由农户自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中供水设施,户表到水源侧的供水设施归投资者所有;户表和户表到用户侧的供水设施归用水户所有。

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所有者负责维修。用水户共有的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可以委托供水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维修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设施与供水管道连接。

第二十四条 供(净)水厂30米以内,供水管道两侧1米以内为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三)打桩、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或者终止农村集中供水设施。因其它项目建设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必须征得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影响的补偿和改建、迁建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管理要逐步向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发展。任何单位不得平调、挤占、挪用水厂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七条 供水工程运营要核算提取工程维修基金,纳入区财政预算予以补贴,确保工程达到可持续运行。

供水工程维修基金要按行业定额核定,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实行报帐核支,确保供水骨干工程设施维修使用。

第二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定价内容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用户负担的最终零售价格)。

供水定(调)价由供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区发改部门(物价)依法进行成本核算,费用监审,听证座谈,征求意见,前期公示,价格审批。

各供水单位必须实行供水价格公示制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进行价格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要严格执行水价政策,坚持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实行用户总表计量和分表计量相结合的收费办法。

用水单位或用户应按要求安装水表,按时交纳水费。用水户未按期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的用水户送达《催款通知单》,用水户收到《催款通知单》后30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规定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供水单位对欠费用户停止供水的,不得影响其他正常交费用水户的供水。

第三十条 农村水厂营运实行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供水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坚持“水价、水质、水费”三公开制度,增加水费水价的透明度,力求做到水质、水量、服务三满意,并接受发改(物价)、卫健、水利等部门及用户监督。

第三十一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加强对供水设备、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设备完好率应在98%以上。

因检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供水设施损坏或遭到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组织抢修,必要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做好供水工程建设和水厂运行管理资料的整编和保管工作。


第五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设置水源保护范围标志,加强供水水源管理和水质管理。

对地表水源,在取水点周围100米范围内严禁从事捕捞、放牧、停泊船只、洗衣、游泳、采砂取石等影响水源保护和水质安全的活动。

河流型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内,不得排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沿岸农田不得施用持久性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对地下水水源,在单井或井群55米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再打其它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使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并不得从事其他破坏水源水质的活动。

水厂生产区的外围30米范围为卫生防护区,应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铺设污水管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地面两侧1米范围内,严禁堆放物料、垃圾和植树等。供水管道应保持与建筑红线5米、铁路坡角5米、高压电杆支座3米的距离。

第三十四条 实行集中供水的镇村供水系统覆盖区域内,要有计划地关闭已建的自备水源。

在集中供水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自备水源。供水系统如不能满足用水需要,确需新建自备水源工程的,须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农村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供水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水净化消毒设施和检验设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供水产品和消毒产品。

区水质监测中心每年对单村供水工程、每季度对各水厂出厂水质进行一次31项以上指标检验,并会同区疾控中心定期对出厂水质抽检化验分析,如发现水质异常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水质饮用安全。

水质检测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由供水管理单位从水费收入中列支。单村(组)供水工程运行期间的水质监测费用由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六条 水源地周围和水厂要植树绿化、涵养水源、美化环境,达到农村水厂绿化、美化、硬化、净化和保证安全供水的“四化一保证”要求。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并按要求按时年检。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管理人员必须持健康证和岗位培训合格证上岗。

供水单位应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水厂管理人员每年由安全供水站统一组织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因采矿、建厂、施工或其它建设行为造成水源污染、水量减小等引起供水困难的,责任主体全部出资限期恢复或重建供水设施,其建设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未经有权机关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政纪、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和责任,并有权对一切破坏和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直接受害者有权要求侵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对私自拆迁、毁坏供水设施及私自接水、窃水、不交纳水费的个人或单位,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并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户营私舞弊窃水的,供水单位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罚;对公共财产和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破坏供水设施、危害公共供水安全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930日。2014926日印发的“汉政办发(2014133号”文件同时废止。


汉滨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筹集管理

实 施 细 则


为了加强我区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充分发挥农村供水工程效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参照《安康市城乡供水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维修基金的来源

1.争取中、省、市支持的维修专项资金;

2.区级财政配套的补贴资金;

3.从供水厂(点)提取的维修基金。

二、维修基金提取的范围及计算方法

(一)提取范围。汉滨区境内凡是国家投资和利用贷款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应按照本细则规定计提维修基金。

其它性质供水工程(如股份制、民营、村民自筹修建的供水工程等)可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执行。

(二)计算方法。维修基金提取标准,依照《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和大修费率表》、《安康市城乡供水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工程设计大修年限15年计算,每一处工程的维修基金参照大修费率计算。

1.运行期在15年以内的供水工程:

年维修基金的提取,按每个工程的固定资产原值乘以大修费率2.4%计算。按工程实际供水量分摊核算,每立方米应提取维修基金标准为0.43/立方米。综合考虑水厂和用户承受能力,维修基金从供水水费中按10%提取,区级财政按照农村人口1元/人/年标准筹集到位。

2.运行期在15年以上的工程:

对主体骨干工程部分(主要包括水源、水塔或水池、机电设备、消毒设备、主干管道)按固定资产值核定维修基金,每年按工程运行状况改造主体工程的20%

分支管道、进户工程由受益户自筹解决。改造完成的工程,按标准提取工程维修基金,统一管理,做到可持续运行。

(三)维修基金的提取方式。按照低标准、广覆盖、快起步的原则,先从区级专管机构直管的水厂水费中计提,初步建立安全饮水工程维修基金制度。

三、维修基金的管理

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归口管理、专款专用、各负其责”的原则,用水费收缴专户统一管理。专户由区水利技术工作站安全供水站在区内金融机构设立,按村、按工程设立专帐,统一管理。

各水厂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卡和技术档案,编制和执行固定资产的维护检修、更新改造、大修理计划书一式三份,区水利局、工程产权所有者、供水分站各执一份备查。

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到规定年限(新建工程最少3年)不得动用。固定资产在产品保修期内,应由产品厂商进行维修,不得擅自动用专款。

四、维修基金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固定资产维修,一般分为大修理与日常维护修理两种,包括机器设备进行全部拆卸和部分更换主要部件、配件及房屋等进行翻修和改善地面等工程。

1.设备更新和房屋以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重建;

2.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

3.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4.五百元以下的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自制设备、土建工程开支;

5.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供水设施损失修复。

(二)使用方法。使用维修基金时必须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更新改造计划,制定大修实施方案,明确大修的目的和修理内容,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批准后,方可使用。

1.属村组管理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由村委会、供水协会通过并签字后提出用款申请和计划,报镇(街办)和区域供水分站初审,经区水利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下拨资金;

2.属股份制或个体所有工程,已缴纳供水维修资金的,由董事会或工程所有者提出申请计划,报镇(街办)和区域供水分站初审,经区水利局审查后,由财政局下拨资金;

3.联镇联村规模供水工程由区域供水分站提出计划,报区水利技术工作站安全供水站审查,经区水利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下拨资金。

五、加强监督审计

为确保管理、使用好工程维修基金,区财政局、水利局、审计局每年集中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上年度维修基金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对检查审计情况进行通报,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对转移维修基金用途或挪用、贪污维修基金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数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