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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hbqzfqzfb/2020-0114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6〕153号 废止和失效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09-12 10:26

汉政办发〔2016〕153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滨区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


汉滨区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

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妥善解决中心城市建设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康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安政办发〔2016〕1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政府、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民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部门要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用地项目报批、征地面积的确定;负责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和符合保障条件人员花名册;建立被征地农民个人信息库;及时足额缴纳或督促用地单位(建设业主单位)及时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征地社会保障手续报批审核等工作;负责测算发放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组织被征地农民开展技能培训;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基金征收、社保待遇发放、转移接续等工作;协助区财政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与管理,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每年按比例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储备金”,并纳入专户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城乡低保和社会救助工作。

区卫生计生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土地政策确定、被征地农民承包土地的认定。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被征地农民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汉滨公安分局负责被征地人员的户籍管理、身份认定,及时向征地实施机构提供辖区内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资料。

区档案局负责相关档案资料和档案依据。

区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及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检查,并公布审计检查结果。

区监察局负责对该项目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镇办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初核和管理 。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160平方公里范围内,自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因土地被征收,导致人均耕地少于0.2亩(含0.2亩)的村、组和农户;

(二)年满16周岁及以上,户口在所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第五条 不纳入保障范围的被征地人员:

1.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与原数量和质量相当土地的;

2.已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户籍迁出中心城市规划区的;

3.被征地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4.正在接受服刑的人员。

第六条 确定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送镇办初审,经区公安分局、国土分局复审,报市统征中心审核,最后由区人民政府审定。经审定后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由镇办社保站到区人社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第七条 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


第三章  就业培训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

第九条 企业用地单位招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单位所在地的被征地农民。

第十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状况由镇办登记和统计。将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十一条 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对象,享受就业困难对象的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本人自愿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初次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创业意愿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一般为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为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逾期不展期。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十四条 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养老补助制度。

(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发放养老补助。

1.199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含本月)止,按《安国土资发〔2010〕45号》文件规定的原征地农民,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每月已领取64元生活补助费且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将原发放的生活补助费过渡为养老补助费,标准提高至每月100元;每月已领取64元生活补助费但不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分男女),原生活补助费继续发放至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按每月100元标准发放养老补助,同时终止发放原生活补助费;对本办法施行后达到领取生活补助费年龄的原征地农民,每月将不再发放64元生活补助费,待达到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每月按100元的标准发放养老补助。

2.2009年10月1日后,因政府统一征地的新被征地农民,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凡年满60周岁(不分男女),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每月,按100元的标准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

(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缴费补助。

鼓励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从筹集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中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年1200元,一年一补,先缴后补,最高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以上两项优惠政策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可以以户(家庭)为单位选择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1.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随同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被征地农民自主就业的,可自愿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随迁未就业家庭成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

3.新农合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参保缴费年限6:1的比例转换,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以上三项医疗保险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被征地农民从新农合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医疗待遇等待期。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社会救助待遇。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在读的家庭子女可向所在学校申请享受有关教育资助。


第五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和监管


第十八条 自本《实施办法》执行之日起,以征地勘界面积计算,按照每亩不低于1万元标准缴纳养老补助费。其中:属于按政策由政府确定的划拨地价供地项目,在办理征地手续前由用地单位或建设业主单位缴纳养老补助费(此项费用包含在划拨地价之内);属于经营性用地的,纳入征地成本预算,在办理统征手续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或政府确定的其它土地统征实施单位从征地资金中缴纳;区财政局每年从当年土地收益中按10%的比例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储备金”,拨入同级“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支出,资金不足时,由区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十九条 设立 “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地单位缴纳、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和从征地补偿费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储存。

第二十条 严格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凡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一律先缴“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后办理手续,没有缴清的不得办理征地手续。国土部门在办理征地手续时需要查验财政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完费证明。养老补助费未划拨到位的,人社部门不得签署社会保障方案审核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未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一个月实施,自2021年9月1日自行废止。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城区规划区内原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审核及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汉政办发〔2010〕127号)文件和其他区级出台的有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和省市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