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汉滨区2020年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
索引号 | /2020-000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11月20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11-04 11:09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2020年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真实准确、合理规范,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滨区2020年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承办单位(企业)的项目建设及验收管理。
第三条 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示范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示范项目承办单位(企业)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督促检查活动。
第四条 项目建设应坚持高效原则,注重沟通、及时反馈,在项目节点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
第二章 项目选择
第五条 示范项目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有从事相关业务的经验,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六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办法择优遴选符合条件的相关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项目及其承办单位(企业),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实施。对公示有异议的,应要求中标单位(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并由行政监管部门进行情况核实,对核实确实存在有异议的,应取消中标单位(企业)资格,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定期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及时、全面、准确、集中公开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资金安排和决策过程等信息。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对接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交交易和活动信息。
第八条 建立并完善示范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验
收、补助、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及时、完整。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九条 验收依据。根据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有关规定、验收办法、绩效考核标准》、《汉滨区2020年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责任单位与项目承办单位(企业)签定的合同内容等进行验收。
第十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
提交相关材料,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验收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根据上级下发2020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验收工作方案,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立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后,对于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颁发项目验收鉴定证明,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限期要求整改,并及时组织复验。若有异议,可向上级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第五章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确保中央财政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建立项目公
示制度,向社会公开公布项目的建设方名称、资金补助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未经验收的项目,根据合同约定预拨资金,预拨资金最多不超过项目总额度的50%,待项目如期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部分资金。
第十六条 经中省验收合格的项目需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至少 10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向项目承办单位(企业)
拨付专项资金。如项目未能如期通过验收,应追回前期拨付资金,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对骗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
实,除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外,还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根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阶
段性专项审计,保障资金资产安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截留等违规、违纪使用专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如遇中、省、市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