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征集《汉滨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 ||
索引号 | /2020-000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1月21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11-15 15:0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安康市汉滨区烟草专卖局对《汉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征集汉滨辖区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口示范区)社会公众对新修订的《汉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有意见建议可致电反馈:0915-3208867;或直接到我局提交:育才路141号一楼办证大厅提交意见书,截止日期2020年12月15日17时。
安康市汉滨区烟草专卖局
2020年11月15日
汉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持续提升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汉滨区实际,特制定《汉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合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分区规划、动态平衡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汉滨区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汉滨区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群众等因素,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户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区域没有办证指标的,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定期公示。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烟草专卖局将按照当年指标使用情况对最小化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指标及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数量每年调整一次,并予以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九条 汉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采取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单元内综合考虑零售户盈利水平和零售点间距等因素。
第十条 依据汉滨区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区(区政府驻地所在地城市建设区域)、集镇(城区市场以外各建制镇政府驻地及周边居民聚居区域或其他已形成集市的商业集散地)、农村(城市建设区域、乡镇区域以外的行政村)、特殊区域四种一级市场单元。
按照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一级市场单元划分若干个二级市场单元。
根据地理位置、人口密度、交通状况等因素,每个二级市场单元再细分为三级市场单元。
第十一条 城区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方式为,以城区办事处为一级市场单元,按照每个办事处管辖的社区设定为二级市场单元,以城市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若干区域单元,针对划分出的区域单元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城区主干道相邻零售点距离在100米以上,城区次干道相邻零售点距离在50米以上,城区一般干道相邻零售点距离在30米以上:
城区上年卷烟消费总量÷城区总人口=城区人均卷烟消费量
城区人均消费量*社区常住人口数量=该社区卷烟消费量
该社区消费量÷城区总卷烟消费量=该社区消费量占比
城区总销量*社区消费量占比=社区总销量
城区总销量÷城区卷烟零售户数=城区户均销量
社区总销量÷城区户均销量=社区规划零售点数量
集镇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方式为,以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若干区域单元,针对划分出的区域单元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集镇相邻零售点距离在50米以上:
市场单元规划零售点数量=单元上年卷烟销售总量÷上年所属一级单元零售点户均卷烟销售量
上年一级单元零售点户均卷烟销售量=单元上年卷烟销总量÷单元上年零售点实际数量
第十二条 农村市场单元每个行政村或社区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人口较多的行政村或社区(200户以上),原则上根据户数(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并结合当地消费便利和销售情况,增设零售点,相邻零售点距离在30米以上。但非农村聚居地(聚居户数达到100户以上)、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以外的区域不予增设。
第十三条 特殊区域单元采取“一区一策”。
(一)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按照“一区一证”设置零售点。
(二)县级以上汽车站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高铁、火车站单层候车室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车站广场可设置1个零售点。机场候机厅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行政村移民安置点,按200户(套)内规划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
(四)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9.根据《安康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干部职工及其亲属从事卷烟零售活动规定》,存在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的情形。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3.书报亭、电话亭、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4.与主营烟酒副食品无关的;
5.中小学周边以文体用具经营为主,或者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中小学生的;
6、无门头招牌或门头招牌与营业执照登记不符的;
7.经营场所不具有卷烟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的,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8.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9.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10.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1、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经实地核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四)特殊区域。
1.距离中小学校学生出入通道两侧及对向距离不足50米的经营场所;
2.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内;
3.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4.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5.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的观光游览区内;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所称“距离”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测量误差允许值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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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含本数,“小于”不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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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应具备对外经营卷烟的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不包含无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经营场所内相通的配套办公场所和生活场所(如办公室、财务室、机房、会客室、休息室、卫生间等)应视为经营场所的一部分,经营场所内商品的仓储场所应视为经营场所的一部分,但不计算在经营面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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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中的“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无明显物理分割,经营行为与日常生活相互干扰。
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商铺”的,因日常经营需临时居住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临时居住场所为固定经营场所的一部分,并接受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日常执法检查;
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住宅”的,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经营场所的范围,并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用途,导致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分;
申请人堆放货物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经营场所的范围以及是否与住所相对独立,需经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后,根据申请人申明确认的经营场所的范围及用途,制作核(勘)查记录及仓储场所确认书并经申请人签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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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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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烟花爆竹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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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原则上不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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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4月7日起印发的《汉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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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由安康市汉滨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