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索引号 | QHBJ/2021-0072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26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11-26 17:18 |
案件名称:安康中天亿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处罚时间: 2021年3月16日
违法行为:新建年产60万立方预拌混凝土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A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金额:叁万叁仟贰佰叁拾捌元整(¥33238.00元)。
案件状态:已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