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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市场监管所2021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安汉市监处罚[2021] 180号)

文件名称 江北市场监管所2021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安汉市监处罚[2021] 180号)
索引号 /2021-0000 公开目录: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12-10 14:37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安汉市监处罚[2021] 180号

陈文和无证无照经营案

陈文和

陈文和

无证无照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

当事人陈文和无证无照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依据《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处以6000元人民币的罚款,上缴国库。

15日内

自动履行

2021年12月3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