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江北市场监管所2021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索引号 | /2021-0000 | 公开目录: |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12月21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12-15 09:54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
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 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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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远良众心诊所中药材未明码标价案 |
王远良 |
王远良 |
中药材未明码标价 |
王远良众心诊所中药材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4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请书,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从轻符合《规则》规定的一般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因当事人王远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经营期间未销售未明码标价的中药材,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对王远良众心诊所中药材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处以1500元人民币的罚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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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内 自动履行 |
2021年12月10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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