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2022年6月份) | ||
索引号 | /2022-0000 | 公开目录: |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6月30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06-30 16:27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 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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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 注 |
1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2〕45号 |
安康市汉滨区点想商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点想商行 |
杜冲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2022.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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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2〕44号 |
安康市汉滨区唐志琴批发部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唐志琴批发部 |
唐志琴 |
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2022.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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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2〕56号 |
安康市汉滨区王祖云干货行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案 |
安康市汉滨区王祖云干货行 |
王祖云 |
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收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的长舟加碘精制盐。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2022.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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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2〕64号 |
安康牛蹄岭公园便利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安康牛蹄岭公园便利店 |
屈飞飞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2022.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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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2〕65号 |
汉滨区县河镇牛岭便民百货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汉滨区县河镇牛岭便民百货店 |
屈长江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2022.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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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2〕60号 |
安康市汉滨区九鼎商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九鼎商行 |
荆纪香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西风六年陈酿酒)24瓶;3.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处予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2022.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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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2〕55号 |
安康市汉滨区刘康干鲜调味经营部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案 |
安康市汉滨区刘康干鲜调味经营部 |
刘荣兵 |
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收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的天渠加碘盐、长舟加碘精制盐。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2022.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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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2〕57号 |
安康市汉滨区新芳干货调味品店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案 |
安康市汉滨区新芳干货调味品店 |
李兴芳 |
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收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的长舟加碘精制盐。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2022.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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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汉市监处罚〔2022〕51号 |
湖北用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康党校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并停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案 |
湖北用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康党校路店 |
张爱华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并停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2022.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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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汉市监处罚〔2022〕48号 |
湖北用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康东大街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并停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及以买药品赠药品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案 |
湖北用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康东大街店 |
杜登堂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并停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及以买药品赠药品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2022.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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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汉市监处罚〔2022〕39号 |
安康市卓康医药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安康市卓康医药有限公司 |
李燊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2022.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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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汉市监处罚〔2022〕50号 |
安康市华龙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鼓楼街店以买药品赠药品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案 |
安康市华龙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鼓楼街店 |
丁雪梅 |
买药品赠药品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2022.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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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安汉市监处罚〔2022〕49号 |
陕西百家惠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文昌南路店以买药品赠药品方式向公众赠送甲类非处方药案 |
陕西百家惠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文昌南路店 |
甄美英 |
以买药品赠药品方式向公众赠送甲类非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2022.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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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安汉市监处罚〔2022〕52号 |
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城市风景店以买药品赠药品方式向公众赠送甲类非处方药案 |
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城市风景店 |
但慧兰 |
以买药品赠药品方式向公众赠送甲类非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2022.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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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安汉市监处罚字〔202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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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康一明眼镜店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案 |
安康康一明眼镜店 |
万文姬 |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擅自变更经营场所。 |
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2022.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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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汉滨市监处罚〔202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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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千禾寿司店(吴冬冬)在食品经营活动中采购食品未遵守进货查验制度案 |
安康市汉滨区千禾寿司店 |
吴冬冬 |
在食品经营活动中采购食品未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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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管局2022.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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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汉滨市监处罚〔2022〕46号 |
龚娟无照经营案 |
龚娟 |
龚娟 |
无照经营。 |
依据《无证无照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2022.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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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汉滨市监处罚〔2022〕47号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中路营业厅价格欺诈案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中路营业厅 |
曹斌 |
价格欺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2022.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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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汉滨市监当罚〔2022〕01-292 |
安康尚惠鲜生商贸有限公司果园路分公司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退货和其他合理赔偿权益案 |
安康尚惠鲜生商贸有限公司果园路分公司 |
吉军锋 |
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退货和其他合理赔偿权益。 |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2022.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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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汉滨市监当罚〔2022〕01-285号 |
安康市鑫亿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
安康市鑫亿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尹建建 |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2022.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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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安汉市监处罚〔2022〕16号 |
安康市汉滨区文昌南路康丽俪人美容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文昌南路康丽俪人美容店 |
赵永奎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2022.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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