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陕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 ||
索引号 | /2022-000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11月09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11-09 10:19 |
序号 |
执法事项 |
子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形 (裁量阶次) |
裁量基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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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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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文化行业领域(53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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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公布,国务院 令第 588 号、第 666 号、第 710 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 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 以上的 |
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 6 倍以上 8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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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6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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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 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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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 1 万元 以下的 |
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3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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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1.8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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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1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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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公布,国务院 令第 588 号、第 666 号、第 710 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 5000 元 以上的 |
较重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3 倍以上 4.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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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2.6 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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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2.6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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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 5000 元 以下的 |
较重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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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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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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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 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 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 重的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 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公布,国务院 令第 588 号、第 666 号、第 710 号修订)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 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无 |
较重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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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公布,国务院 令第 588 号、第 666 号、第 710 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无 |
较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 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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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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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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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的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公布,国务院 令第 588 号、第 666 号、第 710 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子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无 |
较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 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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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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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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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
1.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公布,国务院 令第 588 号、第 666 号、第 710 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法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无 |
较重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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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1.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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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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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的处罚 |
1.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公布,国务院 令第 588 号、第 666 号、第 710 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无 |
较重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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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
一般 |
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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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按规定举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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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较轻 |
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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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1.对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公布,国务院 令第 588 号、第 666 号、第 710 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无 |
较重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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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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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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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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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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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1.对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 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 |
无 |
较重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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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嫖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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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制作、贩卖、传播 淫秽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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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提供或者从事以营 利为目的的陪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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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实施赌博行为的处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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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从事邪教、迷信活 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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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为实施上述行为提 供条件的处罚 |
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至 6 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 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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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无 |
较重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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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的处罚 |
1.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 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 月至 6 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2.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 年文化部令第 55 号公布,2017 年文化部令第 57 号第一次修订,2022 年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10 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
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 整顿 1 个月至 2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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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 业整顿 1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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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处 罚 |
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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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的 |
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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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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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 万元 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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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 |
1.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 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
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 整顿 1 个月至 2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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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 |
|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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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 月至 6 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2.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 年文化部令第 55 号公布,2017 年文化部令第 57 号第一次修订,2022 年 23 年文化和旅游部第 10 号令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条:违法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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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整顿 1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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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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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的 |
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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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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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 万元 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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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1.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 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 |
无 |
较重 |
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到 3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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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娱乐场所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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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处罚 |
较轻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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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 |
1.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 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 |
无 |
较重 |
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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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报告的处罚 |
2.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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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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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并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并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 第 732 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 年文化部令第 55 号公布,2017 年文化部令第 57 号第一次修订,2022 年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10 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无 |
一般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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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 年内被多次处以警告、罚款或被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2 年内被处以 3 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2.2 年内被 2 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 年内被处以 3 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至 6 个月;2 年内被 2 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无 |
较重
一般
较轻 |
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至 6 个月或吊销 《娱乐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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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至 6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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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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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以及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按规定备案的处 |
1.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 设备的处罚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 年文化部令第 55 号公布,2017 年文化部令第 57 号第一次修订,2022 年文化和旅游部第 10 号令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并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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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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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
目录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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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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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 年文化部令第 55 号公布,2017 年文化部令第 57 号第一次修订,2022 年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10 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并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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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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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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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 年文化部令第 55 号公布,2017 年文化部令第 57 号第一次修订,2022 年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10 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较重 |
警告,并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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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警告,并处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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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6000 以下的罚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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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擅自从事、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1.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528 号、 第 638 号、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
较重 |
取缔演出经营活动、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取缔演出经营活动、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2 倍以上 8.8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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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较轻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8.2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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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的 |
较重 |
取缔经营活动、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 8.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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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 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 |
一般 |
取缔经营活动、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 6.8 万元以上 8.8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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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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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 以上 6.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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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528 号、 第 638 号、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
较重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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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2 倍以上 8.8 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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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8.2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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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的 |
较重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6.8 万元以上 8.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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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6.8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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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等未重新报批等行为的处罚 |
1.对变更演出举办单 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528 号、 第 638 号、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
较重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2 倍以上 8.8 倍以下的罚款 |
|
|||||
较轻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8.2 倍以下的罚款 |
|
|
|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的 |
较重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6.8 万元以上 8.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6.8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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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528 号、 第 638 号、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8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2 万元以 上 1.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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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6000 元以 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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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528 号、 第 638 号、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3.8 倍以上 4.5 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3.2 倍以上 3.8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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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3 倍以上 3.2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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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 法所得 |
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8 万元以上 4.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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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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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违法所得 1 万元 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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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 以上 3.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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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528 号、 第 638 号、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
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8 倍以 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2 倍以 上 8.8 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
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8.2 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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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的 |
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8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 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6.8 万元以上 8.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 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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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6.8万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 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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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处 |
对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528 号、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
较重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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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8 号、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2 倍以上 8.8 倍以下的罚款 |
|
较轻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8.2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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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的 |
较重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6.8 万元以上 8.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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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6.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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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 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 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528 号、 第 638 号、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较重 |
警告,并处 8.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 6.8 万元以上 8.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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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6.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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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528 号、 第 638 号、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 |
无 |
较重 |
警告,并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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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处罚 |
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处罚 |
十五条禁止情形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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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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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处罚 |
1.对非因不可抗力中 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528 号、 第 638 号、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 2 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 2 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较重 |
处 8.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 2 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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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 |
一般 |
处 6.8 万元以上 8.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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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
较轻 |
处 5 万元以上 6.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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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
无 |
无 |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9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528 号、 第 638 号、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8 倍以上 4.5 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
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 “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 “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第四十八条: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2 倍以上 3.8 倍以下的罚款 |
|
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3.2 倍以下的罚款 |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8 万元以上 4.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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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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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 以上 3.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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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1.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2. 对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528 号、 第 638 号、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
无 |
较重 |
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并处违法所得 3.8 倍以上 4.2 倍以下的罚款;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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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并处违法所得 3.2 倍以上 3.8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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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 |
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3.2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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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
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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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528 号、 第 638 号、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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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5 万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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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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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对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按《营业性管理条例》规定,向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对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按《营业性管理条例》规定,向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528 号、 第 638 号、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 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3 |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 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 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的处罚 |
1.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 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营业性演出门票处罚; 2.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 刷、出售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 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528 号、 第 638 号、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 |
较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34 |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 年文化部令第 47 号公布,2017 |
违法所 得 1 万 |
较重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8.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
|
|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第一次修订,2022 年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9 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元以上的 |
|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 演出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8.2 倍以上 8.8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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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8.2 倍以下的罚款 |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的 |
较重 |
责令停止演出,并处 8.5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 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
一般 |
责令停止演出,并处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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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 2 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处罚 |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 2 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处罚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 年文化部令第 47 公布,2017 年第一次修订,2022 年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9 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 2 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 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较重 |
处以 1.8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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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以 1.2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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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处以 6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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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等行为的处罚 |
1.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1.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2.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 年文化部令第 47 号公布,2017年第一次修订,2022 年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9 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
较重 |
取缔演出经营活动,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8 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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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一般 |
取缔演出经营活动,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2 倍以上 8.8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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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条例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规定给与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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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取缔演出经营活动,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8.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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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的 |
较重 |
取缔演出经营活动,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 8.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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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一般 |
取缔演出经营活动,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 6.8 万元以上 8.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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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取缔演出经营活动,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6.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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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 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 |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 |
1.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 47 号,2017 年 12 月第一次修订,2022 年 5 月第二次修订) |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
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8 倍以 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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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2 倍以 上 8.8 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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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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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8.2 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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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的 |
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8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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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6.8 万元以上 8.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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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6.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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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 47 号,2017 年 12 月第一次修订,2022 年 5 月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较重 |
责令停止出售门票,并处 1.8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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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停止出售门票,并处 1.2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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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停止出售门票,并处 6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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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处罚 |
1.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528 号、 第 638 号、第 66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 2 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 2 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 47 号,2017 年 12 月第一次修订,2022 年 5 月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无 |
较重 |
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演 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 2 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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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 |
一般 |
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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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
较轻 |
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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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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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
无 |
无 |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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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 47 号,2017 年 12 月第一次修订,2022 年 5 月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 |
无 |
较重 |
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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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 8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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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处 8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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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
1.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检查的处罚 |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 47 号,2017 年 12 月第一次修订,2022 年 5 月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检查 |
无 |
较重 |
处以 1.8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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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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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检查的处罚 |
一般 |
处以1.2 万元以上1.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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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处以 6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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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 年文化部令第 51 号公布,2017 年文化部令第 57 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无 |
较重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予以警告,并处 1.8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列入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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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予以警告,并处 1.2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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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予以警告,并处 6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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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 年文化部令第 51 号公布,2017 年文化部令第 57 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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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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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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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并处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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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 3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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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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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1.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 年文化部令第 51 号公布,2017 年文化部令第 57 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并可处 5000 元以上 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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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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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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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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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1.对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 年文化部令第 51 号公布,2017 年文化部令第 57 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 |
较重 |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8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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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擅自增删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的处罚 |
一般 |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2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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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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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 年文化部令第 51 号公布,2017 年文化部令第 57 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20000 元以下罚款。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并可处 1.2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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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并可处 6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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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并可处 2000 元以上 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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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等的处罚 |
1.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 年文化部令第 51 号公布,2017 年文化部令第 57 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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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8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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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2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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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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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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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 年文化部令第 51 号公布,2017 年文化部令第 57 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 元以下罚款。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处 1.2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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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可以处 6000 元以上 1.2 万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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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并处 2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 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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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 年文化部令第 56 号)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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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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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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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的处罚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的处罚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 年文化部令第 56 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 5年。 第十一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并处 1.8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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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 1.2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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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 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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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并处 6000 元以上 1.2 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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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1.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 年文化部令第 31 号公布,2017 年文化部令第 57 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无 |
较重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 1.8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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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 1.2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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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未经批准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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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 1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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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1.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 年文化部令第 31 号公布,2017 年文化部令第 57 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无 |
较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 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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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处罚 |
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30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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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 情况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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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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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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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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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等的处罚 |
1.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 年文化部令第 31 号公布,2017 年文化部令第 57 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无 |
较重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1.8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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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处罚 |
一般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1.2 万元以 上 1.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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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 考级内容的处罚 |
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6000 元以 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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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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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艺术考级机构阻 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 的处罚 |
第二部分:旅游行业领域(56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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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67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 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3. 部门规章:《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 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4.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旅游条例》(2015 年 11 月修订,2016 年 4 月施行)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倍 3.8 倍以下罚款;对有关 责任人员处1.2 万元以上1.8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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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6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 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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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6 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 任人员处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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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8 万 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 人员处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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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2 万 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 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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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 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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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或者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或者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67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岀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 |
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8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有关责任人员处 1.2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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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6 倍以 上 2 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1-3 个月;对有关责任人员 5000 元以上 1.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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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6 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 任人员处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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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 |
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8 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有关责任人员处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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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2 万以上 18 万元 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1-3 个月;对 有关责任人员处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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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 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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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等行为的处罚 |
1.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2.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67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3.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旅游条例》(2015 年 11 月修订,2016 年 4 月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
无 |
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2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3 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8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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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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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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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
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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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等行为的处罚 |
1.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 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2.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67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 部门规章:《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旅 行社责任保险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 |
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3.8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8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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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8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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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8 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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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 |
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2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8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 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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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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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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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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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
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3.8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1.2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 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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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 1.8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8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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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8 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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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 |
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8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 8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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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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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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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并处 3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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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旅行社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规定的报告义务的处罚 |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规定情形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无 |
较重 |
处 1.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8000 元以 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 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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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 8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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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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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处罚 |
1.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 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8 万元以 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8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 吊销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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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处罚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5 万元以 上 8 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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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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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3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 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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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旅行社违反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对旅行社违反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 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无 |
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8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 8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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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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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并处 2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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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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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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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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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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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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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导游、领队违反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
对导游、领队违反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5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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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3000 元 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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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1000 元 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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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 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无 |
较重 |
责令退还,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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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退还,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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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退还,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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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旅行社给予或者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处罚 |
对旅行社给予或者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 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无 |
较重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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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1.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67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 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2.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 年国家旅游局令第 30 号公布,2016 年国家旅游局令第 42 号修改)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3.8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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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8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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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8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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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 万 元以上 3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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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6 万 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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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 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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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676 号、 第 732 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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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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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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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1.对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按规定要求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676 号、 第 732 号修订)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 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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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未按规定要求备案的处罚 |
一般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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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旅行社未按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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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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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
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676 号、 第 732 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 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3.8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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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8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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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8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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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 万 元以上 3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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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6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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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 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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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676 号、 第 732 号修订)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 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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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处 1.6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 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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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 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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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旅行社违反涉及旅游合同的规定、违反业务委托规定的处罚 |
1.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676 号、 第 732 号修订)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处 3.8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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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的处罚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 2.6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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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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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处罚 |
较轻 |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6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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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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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 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 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 和服务成本的团队或 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 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 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 罚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676 号、 第 732 号修订)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处 3.8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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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处 2.6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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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6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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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等的处罚 |
1.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676 号、 第 732 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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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 罚 |
一般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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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旅游团队的处罚 |
较轻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1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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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釆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釆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676 号、 第 732 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 4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 社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 3.8 万元以上 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8000 元以上1.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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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 2.6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6000 元以上8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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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 2 万元以上 2.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 4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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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
1.对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处罚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 年国家旅游局令第 30 号公布,2016 年国家旅游局令第 42 号修改)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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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处罚 |
一般 |
责令改正,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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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 |
较轻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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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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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 年国家旅游局令第 30 号公布,2016 年国家旅游局令第 42 号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领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8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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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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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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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处罚 |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处罚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 年国家旅游局令第 30 号公布,2016 年国家旅游局令第 42 号修改)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第六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 |
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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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2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 过 2.2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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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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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 |
较重 |
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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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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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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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 年国家旅游局令第 30 号公布,2016 年国家旅游局令第 42 号修改)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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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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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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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
1.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 年国家旅游局令第 30 号公布,2016 年国家旅游局令第 42 号修改)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2.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676 号、第 732 号修订)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三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宣签订委托合同。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处 3.8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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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处 2.6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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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6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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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少于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 件、资料,保存期少于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 年国家旅游局令第 30 号公布,2016 年国家旅游局令第 42 号修改) 第五十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 |
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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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2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 过 2.2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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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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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 |
较重 |
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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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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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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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63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87 号修订)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无 |
较重 |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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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一般 |
责令改正,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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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处罚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63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87 号修订)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 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有违法所得 |
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1.2 万元 以上 1.8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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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6000 元 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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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1000 元 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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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 |
较重 |
责令改正,处 1.2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 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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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处 6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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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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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的处罚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的处罚 |
1.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63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87 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2. 部门规章:《导游管理办法》(2017 年国家旅游局令第 44 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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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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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徳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徳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 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 部门规章:《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 44 号,2018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8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2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 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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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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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处罚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 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2.《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 44 号,2018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2 万元以上 1.8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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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并暂 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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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 |
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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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者、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
1.对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 部门规章:《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 44 号,2018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3.8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 1.2 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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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 1.8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 5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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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 |
(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3.地方性法规:《陕西省旅游条例》(2015 年 11 月修订,2016 年 4 月施行)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的经营者针对旅游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当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部门责令改正,未明码标价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使用欺骗性、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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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8 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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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的处罚 |
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 |
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 1.2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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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 5000 元 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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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 万元以上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 20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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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
1.对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处罚 |
部门规章:《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 44 号,2018 年 1 月 1 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四)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10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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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导游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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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处罚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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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导游在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不依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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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导游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处罚 |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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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导游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较轻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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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导游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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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违反规定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处罚 |
1、对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违反规定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处罚 |
部门规章:《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 44 号,2018 年 1 月 1 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10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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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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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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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
部门规章:《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 44 号,2018 年 1 月 1 日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吿;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
无 |
无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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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
部门规章:《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 44 号,2018 年 1 月 1 日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
无 |
较重 |
处 2200 元以上 3800 元以下罚款,依法撤销相关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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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处 1000 元以上 2200 元以下罚款,依法撤销相关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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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与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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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处罚 |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 44 号,2018 年 1 月 1 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导游涂改、倒卖、岀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处 6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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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处 38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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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38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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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处罚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处罚 |
部门规章:《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 44 号,2018 年 1 月 1 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 5000元以下罚款。 |
无 |
一般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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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部门规章:《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 44 号,2018 年 1 月 1 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 5000元以下罚款。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删除领队信息,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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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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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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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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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等行为的处罚 |
1.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54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76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二)因自身原因,在 1 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
无 |
较重 |
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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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因自身原因,在 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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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处罚 |
一般 |
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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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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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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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95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54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76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岀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釆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
无 |
较重 |
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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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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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违反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1.对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54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76号修订) 第十六条: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 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 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
无 |
较重 |
对组团社处收取费用3.8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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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的处罚 |
一般 |
对组团社处收取费用 2.6 倍以上 3.8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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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在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规定提出的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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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对组团社处收取费用2 倍以上2.6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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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54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76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3.8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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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6 倍以上3.8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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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 倍以上2.6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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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处罚 |
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处罚 |
部门规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 年国家旅游局令第 41 号)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 2000 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
无 |
较重 |
给予警告,处 2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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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给予警告,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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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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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 |
部门规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 年国家旅游局令第 41 号)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 |
无 |
较重 |
给予警告,处 2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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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未吿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
未吿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
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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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给予警告,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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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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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旅行社不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釆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对旅行社不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釆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部门规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 年国家旅游局令第 41 号) 第十八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釆取下列措施: (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釆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 处 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
无 |
较重 |
给予警告,处 3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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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给予警告,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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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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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未被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或者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违反《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对未被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或者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违反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部门规章:《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2006 年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 26 号公布,2011 年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第 37 号令第一次修订,2017 年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第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被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或者旅行社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无 |
无 |
依法依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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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 部门规章:《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4 号,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 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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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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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
1.对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处罚;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2. 部门规章:《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4 号,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
无 |
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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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处罚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 2.6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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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处罚。 |
较轻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2.6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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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相称谓和标识的处罚 |
对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处罚 |
部门规章:《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4 号,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预订服务的,应当建立公开、透明、可查询的预订渠道,促成相关预订服务依约履行。 第三十四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较重 |
给予警告,并处 1.8 万元以上 2.6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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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给予警告,并处 8000 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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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给予警告,并处 8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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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处罚 |
对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处罚 |
部门规章:《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4 号,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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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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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处罚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处罚 |
部门规章:《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4 号,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8 万元以上 2.6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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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8000 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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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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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或导游人员进行 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 |
1.对导游人员无导游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63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87 号修订) 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有违法所得 |
无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1000 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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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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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 元以下罚款。 |
无违法所得 |
无 |
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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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无 |
无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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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旅游景区未公开门 票价格,未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未明码标价等的处罚 |
1.旅游景区未公开门票价格; |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旅游条例》(2015 年修订 11 月修订,2016 年 4 月施行) 第八十条: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部门责令整改,未公开、明码标价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强制出售联票、套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部门责令整改,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较重 |
责令整改,处 2000 元以上 38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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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游景区未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 |
一般 |
责令整改,处 1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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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旅游景区未明码标价价; |
较轻 |
责令整改,处 5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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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旅游景区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
有违法所得 |
较重 |
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3.8 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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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8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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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8 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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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 |
较重 |
责令整改,处 3.2 万元以上 5.8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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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整改,处 2 万元以上 3.2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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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整改,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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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旅游景区未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未公示减免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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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责令整改,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处 6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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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整改,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处 38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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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对象和标准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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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整改,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处 2000 元以上 3800 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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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旅行社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未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的处罚 |
对旅行社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未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旅游条例》(2015 年 11 月修订,2016 年 4 月施行)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客运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无 |
较重 |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8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2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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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改正,处 1.2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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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1.2 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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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裁量基准中“裁量情形”程度分为“较重”、“一般”、“较轻”,分别参照《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1〕11 号)中的“从重处罚”情形、“一般处罚”情形、“从轻处罚”情形。 |
附件
陕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年版)适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对文化和旅游市场领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 执法部门行使文化和旅游市场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本规定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行使原则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
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同一行政区域对违法行为相同、相近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五条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遵循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规章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执法部门负责规范本部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行使工作。上一级执法机构负责指导、监督下一级执法机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行使工作,发现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执法部门不易认定适用情形的,由上一级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决定处罚标准。
第八条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最高档次实施行政处罚。
同时具有多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适用规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情节或线索、配合执法部门查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再次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应当按照裁量基准给予一般处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从重行政处罚,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累计查处次数期限“1 年内”为 1 个自然年度,违法数量计算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为准。“多次”指三次(含三次)以上。
第四章 裁量程序
第十四条 执法部门应当履行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程序。
执法部门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对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履行集体讨论程序,并在集体讨论笔录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具体说明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 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发现本执法机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文化市场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执法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需要公告、鉴定、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之前制定的文化市场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律废止,统一执行新标准。
第十九条 各地可以根据执法实践需要,对本规定的裁量情形和裁量幅度进一步细化、量化。
第二十条 本规定供全省各地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对未列入本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执法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根据执法工作实际,依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含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