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汉滨区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 > > 正文内容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2年11月份)

文件名称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2年11月份)
索引号 /2022-0000 公开目录: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12-09 11:44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

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汉滨市监处罚〔2022〕140号

安康市汉滨区包家豆芽店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黄豆芽案

安康市汉滨区包家豆芽店

包能广

该店配送给安康市汉滨区宜百家超市的“黄豆芽”(加工日期2022年6月30日)以及加工日期为2022年7月28日的“黄豆芽”,经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黄豆芽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黄豆芽的行为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07

2

汉滨市监处罚〔2022〕139号

安康市汉滨区国洪豆芽加工店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黄豆芽案

安康市汉滨区国洪豆芽加工店

成国洪

该店加工日期为2022年7月27日的“黄豆芽”,经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黄豆芽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黄豆芽的行为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08

3

安汉市监处罚〔2022〕142号

安康市汉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未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案

安康市汉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赵云

该公司未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09

4

安汉市监处罚〔2022〕145号

陕西华准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陕西华准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秦志刚

该公司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10

5

汉滨市监处罚〔2022〕146号

安康市汉滨区浩林心海教育信息咨询服务部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案

安康市汉滨区浩林心海教育信息咨询服务部

郑浩

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

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15日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11.09

6

汉滨市监处罚〔2022〕149号

陈定朝发布违法广告案

陈定朝

陈定朝

发布违法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15日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11.17

7

汉滨市监处罚〔2022〕151号

安康市汉滨区名臣视光健康咨询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

安康市汉滨区名臣视光健康咨询中心

朱希娇

发布违法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15日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