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公告 | ||
索引号 | /2023-000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2月27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02-27 17:07 |
安康市汉滨区潜记尚品餐饮店,经营者马嘉(身份证号码:61240119XXXXXXXX11),注册场所汉滨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双堤社区兴安公园内西10号,注册号612401605163878。
我局查处肖某城、胡某等12人投诉你单位未依法支付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陕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决定书》(汉区人社监令字〔2022〕27号)],内容见附件。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7日
附件:《责令改正决定书》(汉区人社监令字〔2022〕27号)
责令改正决定书
安康市汉滨区潜记尚品餐饮店:
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2年8月10日接到你单位原职工肖鑫城、胡飞等12人投诉,诉称在你单位务工期间的工资尚未足额支付,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立案。
为了保护投诉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多次无法联系你单位经营者马嘉,于2021年8月30日向你单位经营地张贴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汉区人社监询字[2022] 17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报送与本案相关的资料,并派负责人到汉滨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说明情况,截止目前,你单位负责人并未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经查,安康市汉滨区潜记尚品餐饮店,经营者马嘉,成立日期2022年3月30日,经营场所汉滨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双堤社区兴安公园内西10号。投诉人虽与你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通过投诉人提供的你单位经营者马嘉出具的工资欠条及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逐个员工的调查询问笔录核实,投诉人与你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拖欠的工资数额属实。
你单位涉嫌拖欠刘肖鑫城(4260.00元)、胡飞(6698.00元)、陈龙(4350.00元)、叶从双(3600.00元)、贺丽(3600.00元)、李双(2340.00元)、刘红(4260.00元)、卜冬群(4800.00元)、陈代香(2250.00元)、肖世孝(12000.00元)、王开民(2750.00元)、左都运(9832.00元),合计12人共计60740.00元工资。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为了严肃法纪,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一)项、《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工资发放表报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备案。
如你单位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受理机构:汉滨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 址:汉滨区兴家仓42号
联系人:张永康 魏 升
电 话:0915-3255631
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