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省、市文件精神,从2019年10月1日起,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再次提高。其中:农村低保标准从家庭年人均收入3990元/人.年提高到4310元/人.年,分三档补助;城市低保标准从家庭人均收入550元/人.月提高到580元/人.月,实行差额补助;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5300元/人.年提高到5800元/人.年;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750元/人.月提高到800元/人.月。
县民政局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认真组织、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同时积极协调、筹措资金,按要求将提标补发资金足额发放到位,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水平得到有效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