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白让准字[2019]23号关于刘仁义受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复 | ||
索引号 | zfbmzrzyj/2019 0-0040 | 公开目录: |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结果 |
公开责任部门 | 自然资源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白让准字[2019]23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01月1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01-17 17:35 |
刘仁义:
你以出让方式取得610929100243GB00149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白河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以出让方式使用位于白河县城关镇公路村三组的787.6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刘仁义白石河右岸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用地范围及面积严格按照勘界测量成果图表为准。
二、你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位置、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
三、你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洪涝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请你做好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竣工,请及时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进行竣工验收。
五、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两年,到期未实施土地利用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