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bmzfhcxjsj/2020-0023 | 公开目录: | |
公开责任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白政办发〔2019〕81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09月02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09-07 15:28 |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消防体制改革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由原公安消防部门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过渡衔接工作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职责依法由原公安消防机构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县住建局要与县编办协调沟通,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统筹考虑行政审批事项和技术任务需求,合理增设、增加县住建局相关机构和行政编制,做到人员与移交工作任务量一致。
2、县住建局要加强培训与学习,尽快熟悉掌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切实提升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等政务服务能力。
3、县消防大队要加强指导帮扶,主动协调沟通,做好相关档案的清理移交,所有档案资料要逐一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于2019年9月3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档案进行封存并移交给县住建局。
4、已通过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尚未通过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住建部门受理后,按照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的办事指南、验收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验收或备案抽查。开展验收或者备案抽查工作时可以邀请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指导。
二、依法实施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
1、全面推行消防设计与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消防设计必须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工程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由建设单位从省住建厅认定并公布的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中自主选择,县住建局负责对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监管。对于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县住建局要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消防高级技术职称专家予以评审。
2、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对于需要检测的消防设施,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申请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采用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社会化服务方式开展,由县住建局协助建设单位从省、市消防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邀请)符合要求的2名及以上专家开展消防现场验收,并出具消防综合评定结论,住建部门根据专家的综合评定结论出具验收法律文书。专家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强化消防监管
1、县住建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行为的全过程监管,牵头开展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责相关的消防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机构)配合。
2、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机构)按法定职权和程序,加强对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建筑的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向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未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4、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5、县住建局与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机构)要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共享。